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诊疗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30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医保局: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贯标工作要求,在《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的基础上,对自治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

《价格项目目录(试行)》适用于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开展自治区医保部门公布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申请新增立项。自治区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二、工作任务

为确保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顺利实施,请各级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医保标识的导入、更新和维护,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确认后印发全区执行;根据三甲医院现行价格政策匹配《价格项目目录(试行)》的项目价格,印发《三甲医院价格手册》。

(二)各地市医保部门。结合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现行价格政策匹配《价格项目目录(试行)》的项目价格,印发三甲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手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

(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对标《价格项目目录(试行)》做好价格项目和编码的贯标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价格手册编制工作。

三、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一)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尤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四、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价格项目运行情况对《价格项目目录(试行)》实施动态调整。

(二)《价格项目目录(试行)》试行期间,各地医保局和相关医疗机构可就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馈。

(三)待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确认国家编码和项目名称后,自治区医保局印发正式版本发全区执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诊疗目录(试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诊疗目录(试行).xlsx

      《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诊疗项目目录》使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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