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社会监督 共筑医保基金安全防护网

——宁夏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27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32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宁医保发〔2021〕109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严密有力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形成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群策群力的医保基金监管新格局

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的建立,是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监督积极性、丰富深化基金监管方式手段的强力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的具体行动,给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开辟了新途径、创造了有利条件,使监管工作更具参与性和公正性,对于持续保持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高压态势,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制度(试行)》指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自治区、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公开选聘或定向选聘,承担本制度赋予的职责,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参保群众中聘任。聘任人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任证书和社会监督员胸牌。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可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到期未续聘的自然解聘,所聘社会监督员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工作制度(试行)》结合我区和社会监督员自身工作实际,对社会监督员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五个类别进行区分,细化了对各类对象的主要监督内容。同时,为突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的严肃性,《工作制度(试行)》强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积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无故拒绝、阻碍、限制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工作制度(试行)》内容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逐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收集汇总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成果,切实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落实,构建医保基金安全防线,让医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上一篇: 医保开放零距离 暖心办好群众事

下一篇: 推动医保基金监管 切实为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