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住院治疗应由财政负担的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进一步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相关报销费用与年度正常医保支付限额不合并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和我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用药推荐目录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医保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进行报销,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还明确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对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确定价格为6元/次。同时对完善价格和采购工作、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加大部门协调联动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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