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实施意见》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医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目前我区招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适应国家药品采购机制改革工作新要求,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发挥药品集中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实施意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实现我区招采工作观念转变和工作重心转变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决策部署以来,特别是中发〔2020〕5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层面上招采改革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药品集中采购正在从“不带量”采购向全面实行带量采购转变,构建以集中带量采购为常态化、规范化的采购机制,已成为药品集中采购的新要求。目前,我区药品集中采购主要以未带量的招标、谈判为主,每2-3年一轮次的采购周期长,轮次中每批次的采购工作耗时长、效率低,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实施意见》提出,着力推进常态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就是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实现我区招采工作的观念转变、工作重心的转变。
(二)解决我区现行僵化的药品采购政策
实现药品从未带量采购到全面实行带量采购需要一个过程。而目前我区药品未带量采购的政策较为僵化。由于受“一品一规”等采购政策的限定,平台上已有挂网的药品,其他企业一些新生产的药品和出现的低价药进不来,而一些长期无采购或无法供应的“僵尸药”出不去。《实施意见》提出,改革药品挂网采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就是要将目前静态、僵化的采购模式变为动态阳光采购模式,与绝大多数省区实行的阳光采购政策相接轨,提高工作效率,使患者用上更多的新药和低价药。
(三)完善药品采购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目前,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未实行带量采购的一些采购政策也存在缺失,比如,对国家鼓励使用的通过一次性评价药品、保障供应的短缺药、新特药品等的挂网采购政策仍未制定。与上述集中采购相配套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仍需要建立、完善和落实。《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和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措施,鼓励、保障和畅通过一次性评价药品、短缺药、新特药品等政策;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保障机制以及推进药品评审和议价工作的机制化等,就是要解决药品采购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四)提升药品集中采购的综合监管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区药品采购工作,不论是采购平台功能的硬件建设方面,还是从采购各环节的监管、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比较落后,与当前国家对采购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实施意见》从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升级建设、强化政策业务规范与采购工作相适应、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水平、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三、《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后,我们书面征求了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五市医疗保障局的意见,共汇总意见建议12条(包括相同意见),主要涉及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机制、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同时,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挂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级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意见。共汇总建议意见20条(包括相同意见),主要涉及药品挂网采购的药品评审和议价工作、新特药及过评药的采购等内容。之后,我们对所征求的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实施意见》,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剂科及药品采购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医疗机构专家对《实施意见》新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与会专家对此《实施意见》未提出修改意见,均表示赞同。据此,我们将此“征求意见稿”作为审议稿提交局长办公会。
四、建议
《实施意见》(审议稿)在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修改通过后,建议以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会签后)联合印发。同时,依据工作职责,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组织医疗机构专家研究制定与《实施意见》相配套的挂网条件、议价规则及定期申报、评审等具体实施办法。待上述工作完成后,拟于今年7月份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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