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
二次会议第40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就刘霞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全区所有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3年新农合开始试点,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2010年在全国率先整合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了统筹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始终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失地农民享有住院费用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大病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费用报销等多项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失地农民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住院费用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大病费用报销等多项医疗保险待遇。
2013年,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和灾难性医疗支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14年全区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失地农民全部纳入了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无需另行缴纳任何费用。失地农民中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身份的参保人员,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健康扶贫倾斜政策。
综上所述,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比较完善,失地农民已全部纳入制度保障之中。全区失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提案中“由于宁夏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 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的说法不准确。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