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县乡两级药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完善基本药品目录调整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印发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宁卫办发〔2018〕66号),及时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比对调整工作。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均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新版基本药物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了685种,数量大幅增长。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不增补基本药物。
二、 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
为更好保障我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促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工作,自治区药招办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使用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20号),已取消了药品目录分级限制。结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8〕189号)精神,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除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使用所有中标(挂网)目录药品。
三、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内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9﹞48号),平罗县、盐池县、永宁县等6个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县组建医疗健康集团,实行人员、资金、业务、信息、药械“五统一”管理。下一步,在试点县医疗健康集团内建立药械供应保障新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统一目录、统一议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
四、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监督管理
药品配送关系到患者能否按需使用药品和临床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原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宁药招办发〔2012〕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宁药招办发〔2014〕19)、《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宁药招办发〔2015〕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宁药招办发〔2016〕32号)等,以期不断加强对药品配送环节的监管。在政策上对实现药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以及配送企业诚信积分、配送时限、配送率、药品储备等均有明确要求。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食药监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发了《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重点任务分工,建立会商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医疗保障新的工作要求,我区将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调整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招标遴选方式,完善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提升医药招标采购平台整合功能升级建设,进一步发挥部门间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协同力量,搭建部门间的合作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加强监督监管,保障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