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机制,确保患者用上质优价廉药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遵照政策要求,有序推进耗材带量采购
目前,我区已开展实施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高值医用耗材、省际联盟人工晶体高值医用耗材和冠脉球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参加了内蒙古冠脉导丝、河南省骨科创伤类、重庆市静脉留置针、广东冠脉球囊与超声刀头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考虑到临床使用的检验试剂、医用耗材种类繁多,且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在开展耗材带量采购的过程中,需综合考虑质量标准、产品类别、安全性、有效性等诸多因素。按照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遵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和要求,组织各地区形成联盟,以公立医疗机构为执行主体,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探索完善集采政策,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我区将通过执行国家组织耗材集中采购、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和区内耗材带量采购共同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促进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落实政策精神,鼓励民营药店参加集中带量采购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精神,对于集中带量采购产品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医保定点民营药店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结合实际,自愿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带量采购工作要求,签订相关中选药品采购承诺函和购销合同;执行回款政策规定;正确行使药品自主定价权力,自觉维护价格稳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信息;主动将中选药品进销存情况上传或将进销存系统接入药监部门系统或医保中心;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接受相关单位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惩戒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稳定医药市场秩序。
三、合理确定目录,建立药品供应保障和考核评价体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号)精神,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从国家和地方开展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遴选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主要由国家组织开展,对于未过评药品,地方结合实际临床用药情况,结合带量采购药品确定原则确定采购目录,扩大目录范围,稳步推进,使越来越多的药品纳入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成立了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医保、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卫键、市场监管、药监、公共资源交易和社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带量采购药品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文件中已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药人员薪酬支出。
附件: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50号提案答复的函.doc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招采处 0951-5166042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