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生育支持政策的建议》(人大第041号)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均应为其缴费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自治区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综合效能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制定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的待遇标准,将对符合政策人员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将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同时,起草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目前正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