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已经2020年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访工作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构建长期稳定的信访工作机制,推进医疗保障系统信访工作程序规范化、职责制度化、管理科学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总要求,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研究分析全区医保领域信访工作形势并预判,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信访工作制度和规则,组织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加强信访工作保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信访案件办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来信、批件、来访的登记或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各处室、中心办理具体信访工作;负责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全部信访办件的整理存档、统计报告、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各处室、中心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安排,结合本单位职责,确定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络员,接待来访人员,处理转办各类信访案件,形成办理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并统一对外反馈。
三、办理流程和时限
批件、来访和来信(含电子邮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决定受理的信访件,按职能及时交办或转办。属于市、县(区)办理的信访件,由办公室统一转市、县(区)办理。本局承办处室、中心或市、县(区),应在第一时间与信访人取得联系,争取信访人的谅解、理解,无法直接电话与信访人取得联系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并按信访人预留的地址,通过挂号信邮寄给信访人。不予受理的信访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无法直接电话与信访人取得联系的,应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以发出时间为准)并按信访人预留的地址,通过挂号信邮寄给信访人。
(一)办理时限
承办处室、中心或市县医保部门收到批件、来访和来信(含电子邮件)的交办或转办件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告知信访人;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如人民网给地方领导留言的办理、自治区政府主席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国家医保局网上信访办理等,从其时限要求。对需要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中心或市县医保部门必须在应当办结期限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延期办理时间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申请需经处室、中心或市县医保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由承办处室、中心或市县医保部门,向信访人发出信访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见附件3)。
我局官网网民留言,属经办类内容,经办公室批办后,承办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同步挂网,正式答复纸质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属政策类内容,承办处、中心应第一时间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充分沟通;对合理诉求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办理。诉求不合理或暂时难以办理的,应充分说明原因,争取信访人谅解、理解,并将正式答复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挂网,答复纸质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其他机关(包括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件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同意后,及时退回信访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己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5.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
6.越级走访(跨越两个及以上行政层级提出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信访应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事项和情形(见附件2)。
四、督查督办
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转交到其他处、中心或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的信访事项。
需督办的情形: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查督办建议的局机关处、中心及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对督查督办建议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清晰但确符合实际应予解决的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根据“社会保障要兜底”等原则,由相关业务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牵头包案,研究制定和完善现行政策,依据政策尽快办理。
五、保障机制
(一)将局机关处室、中心信访工作同步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考核机制,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对处室、中心年终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信访群众法定权益不落实,或因不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
(二)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坚持经常排查、集中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信访工作会议制度。信访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
(四)节假日期间由当日带班局领导和处室、中心负责人牵头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做到重大群访随时接待,随时处理。
(五)完善信访保障制度。设立局信访室并配备得力人员,为开展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局信访室人员列席局务会议及其他全局性业务会议;全局业务性文件,应抄送信访室知悉。
六、监督与处罚
(一)为保障来访群众依法行使信访权利和机关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办公室和其他处室、中心要尽量说服来访的群众服从归口交办工作的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到指定以外的部门或局领导办公室上访。上访人员有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接待部门可以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上访的群众认为信访接待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驻自治区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或局机关纪委反映情况,要求纠正。经纪检监察机构查证属实的,依规予以处理。
(三)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XX信受〔〕 号
XXX(信访人):
您来访(信)反映的XXX(信访问题概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部门(单位)已予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XXX年XX月XX日
(注:一式两份,一份交信访人,一份留存卷宗)
附件2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存根联,发出单位存)
信访件编号:
信访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
随访人数 | 信访日期 | ||||||
信访事项 | |||||||
告知事项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和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 | ||||||
不予受 理的 情况 |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己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四、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七、跨越两个及以上行政层级提出的;八、其它情形。 。 | ||||||
被告知人 签名及时间 | 送达日期 | 发出时间 |
…………………… 信访专用章……………………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信访人存)
信访件编号:
信访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
随访人数 | 信访日期 | ||
信访事项 | |||
告知事项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和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 | ||
不予受 理的 情况 |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己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四、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七、跨越两个及以上行政层级提出的;八、其它情形。
|
附件3
信访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存根联,发出单位存)
信访件编号:
信访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
随访人 姓 名 | 信访日期 | |||||
信访事项 | ||||||
办理部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于 年 月 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代章) 年 月 日 |
……………………信访专用章 …………………
信访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信访人存)
信访件编号:
信访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住 址 | |||||
随访人 姓名 | 信访日期 | |||||
信访事项 | ||||||
办理部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于 年 月 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信访专用章(代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