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4号)要求,现就我局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及规范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主要包括局各处室、中心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具体见附件1:第三章审查标准)
二、清理主体责任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此次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为局各处室、中心。各主体责任部门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程序
局各处室、中心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做好清理工作(见附件4)。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公平竞争,但若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6〕79号)例外规定的,则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四、建立自我审查机制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要求,局各处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员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审查程序,实行扎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自我审查可以由各业务处室的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或者由各业务处室指定本处室特定人员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五、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各处室、中心牵头起草以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二)开展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见附件三),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与自治区其他厅局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局各承办处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局承办处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由各承办处室、中心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局办公室对各承办处室、中心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
六、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局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局各处室、中心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开展清理工作,并将相关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文件数量、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等清理结果(见附件四)于4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在局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请局各处室、中心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