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
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督查考评。每年10月份,年度考评各承办处室、中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 考评原则
(一)全面考评。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综合考评。
(二)客观公正。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考评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的考评。
(二)根据考评指标,详细记录承办处室、中心办理工作情况,动态掌握办理工作信息。
(三)按照考评办法,落实办理工作,定期通报讲评,指导各承办处室、中心开展自评,总结办理工作。
(四)围绕办理工作要求,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定,确定考评结果。
第五条 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和加减分五个方面,其中:加分项不设上限,鼓励能者多劳,多劳多得。
第六条 考评方式
采取自评、考评方式,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各承办处室、中心对照考评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评表。
(二)考评。办公室依据各承办处室、中心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进行量化考核、确定分值。
第七条 结果应用
(一)年度办理工作目标考评结果按规定权重纳入各承办处室、中心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二)年度无办理任务的处室、中心,按全部办理单位考评平均分折算计入考核分值。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指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考评指标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考核 | 考 核 内 容 | 自评 | 考评 |
基础 | 1.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交办的建议提案,对交办意见有异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反馈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的得5分。超时间确认建议提案的得3分;超时间确认且对交办意见有异议,不及时反馈说明的得2分。 | ||
2.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工作相关会议、活动的得5分。对相关会议、活动不参与、不重视的不计分。 | |||
3.召开内部办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办理工作的2分,否则不计分 | |||
4.有明确的分工安排及承办人员得3分,否则不计分。 | |||
办理 | 5.办理前,主动与提案人进行联系,了解提出提案的初衷和意图,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得5分,未征求意见和建议的不计分。 | ||
6.办理中,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主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回应意见建议,其中以面商方式为主的得5分,以电话沟通为主的得4分,以文来文往为主的得3分。 | |||
7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办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提出协办意见的得5分,相互无沟通协调的不计分。 | |||
8.答复意见事先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的得2分;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的得2分;答复意见格式规范的得2分;答复意见内容符合政策规定,针对性强、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的得2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做好保密工作的得2分。未落实的项目不计分。 | |||
9.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得10分。办理答复超过规定时限不计分。 | |||
10.答复件材料按时、按质量、无遗漏寄送代表、委员的得5分,办结后三日内向办公室归档的得5分;未按照要求寄送、归档不计分。 | |||
办理 | 11.办理工作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的得10分, 对暂时不能解决的,明确计划安排,逐步解决的得6分, 暂时不能解决又无计划安排的得2分,有条件解决不及时解决的不计分。 | ||
加分 | 12.自治区人大、政协督办重点提案,组织协调有力,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加5分,不涉及不加分。 | ||
13.对建议提案办理、效果等情况予以总结,报送总结典型材料加2分,材料被自治区政协提案委等单位采用加5分,未总结上报、采用不计分。 | |||
14.承办建议、提案数量,按件计分,其中:承办自治区重点建议、提案,主办件每件2 分,协办件每件1分;承办局主办件每件加1分,协办件每件加0.5分;配合局主办及协办的办理每件加0.2分。 | |||
15.主动承办因职能交叉、内容复杂等原因,较难明确界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按件计分,每件加1分。 | |||
16.代表、委员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反馈“满意”;按件计分,每件加1分。 | |||
17.突破瓶颈、破解难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综合性难题或久拖未决的问题,每件加5分。 | |||
扣分 | 18.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久拖不办,视情扣除1~5分。 | ||
19.超过规定时限答复(包括协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报送回复意见超过规定时限),每件扣2分。 | |||
20.上级对个案办理提出批评或因办理质量不高被退件的,每件扣2分 | |||
21.经复核复查,因工作不到位,代表、委员提出批评,对办理工作或结果最终反馈意见为“基本满意”每件扣2分,“不满意”每件扣5分。 | |||
22.自查自评不实事求是,与实际核查明显不符,视情扣除1~5分。 | |||
合计 |
备注:各承办处室、中心填报自评得分时,应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考核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