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7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

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督查考评每年10月份,年度考评各承办处室、中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 考评原则

(一)全面考评。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综合考评。

(二)客观公正。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考评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的考评。

(二)根据考评指标,详细记录承办处室、中心办理工作情况,动态掌握办理工作信息。

(三)按照考评办法,落实办理工作,定期通报讲评,指导各承办处室、中心开展自评,总结办理工作。

(四)围绕办理工作要求,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定,确定考评结果。

第五条 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和加减分五个方面,其中:加分项不设上限,鼓励能者多劳,多劳多得

第六条 考评方式

采取自评、考评方式,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各承办处室、中心对照考评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评表。

(二)考评。办公室依据各承办处室、中心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进行量化考核、确定分值。 
     第七条  结果应用  
     (一)年度办理工作目标考评结果按规定权重纳入各承办处室、中心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二)年度无办理任务的处室、中心,按全部办理单位考评平均分折算计入考核分值。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指标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考评指标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自评
得分

考评
得分

基础
工作
15分

1.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交办的建议提案,对交办意见有异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反馈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的得5分。超时间确认建议提案的得3分;超时间确认且对交办意见有异议,不及时反馈说明得2分。



2.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工作相关会议、活动的得5分。对相关会议、活动不参与、不重视不计分。



3.召开内部办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办理工作的2分,否则不计分



4.有明确的分工安排及承办人员得3分,否则不计分。



办理
工作
45

5.办理前,主动与提案人进行联系,了解提出提案的初衷和意图,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得5分,未征求意见和建议的不计分



6.办理中,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主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回应意见建议,其中以面商方式为主的得5分,以电话沟通为主的得4分,以文来文往为主的得3分。



7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办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提出办意见的得5分,相互无沟通协调的不计分。



8.答复意见事先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的得2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的得2答复意见格式规范的得2答复意见内容符合政策规定,针对性强、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的得2涉及国家秘密的,做好保密工作的得2。未落实的项目不计分。



9.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的得10分。办理答复超过规定时限不计分。



10.答复件材料按时、按质量、无遗漏寄送代表、委员的得5分办结后三日内向办公室归档的得5分;未按照要求寄送、归档不计分。



办理
结果
10

11.办理工作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的得10分, 对暂时不能解决的,明确计划安排,逐步解决的得6分, 暂时不能解决又无计划安排的得2分,有条件解决不及时解决的不计分。



加分

12.自治区人大、政协督办重点提案,组织协调有力,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加5分,不涉及不加分。



13.对建议提案办理、效果等情况予以总结,报送总结典型材料加2分,材料被自治区政协提案委等单位采用加5分,未总结上报、采用不计分。



14.承办建议、提案数量,按件计分,其中:承办自治区重点建议、提案,主办件每件2 分,协办件每件1分;承办局主办件每件加1分,协办件每件加0.5分;配合局主办及协办的办理每件加0.2分。



15.主动承办因职能交叉、内容复杂等原因,较难明确界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按件计分,每件加1分。



16.代表、委员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反馈“满意”;按件计分,每件加1分。



17.突破瓶颈、破解难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综合性难题或久拖未决的问题,每件加5分。



扣分

18.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久拖不办,视情扣除1~5分。



19.超过规定时限答复(包括协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报送回复意见超过规定时限),每件扣2分。



20.上级对个案办理提出批评或因办理质量不高被退件的,每件扣2分



21.经复核复查,因工作不到位,代表、委员提出批评,对办理工作或结果最终反馈意见为“基本满意”每件扣2分,“不满意”每件扣5分。



22.自查自评不实事求是,与实际核查明显不符,视情扣除1~5分。



合计




 

备注:各承办处室、中心填报自评得分时,应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考核负责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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