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13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

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自治区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组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采购联盟简称“联盟”,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工作。为有效实施此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按照“省级组织、联盟议价、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探索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联盟议价,一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诊疗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议价采购范围,保障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二)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三)坚持以量换价,联盟采购。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

(四)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完善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

三、目标任务

实行全区统一部署、统一议价、统一实施。组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联盟,通过充分竞争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有效降低高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加强对采购平台交易各环节的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同质低价中选药品医用耗材,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联动改革。

四、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联盟内82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议价药品医用耗材范围。

药品:选取部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采购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简称“过评”)药品(包括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非过评药品进行分组议价。以下药品不纳入议价范围:1.执行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内药品;2.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药品品种;3.我区已发函确定参加省际联盟集采的药品品种执行期间如议价品种被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集采中选价格及要求执行

医用耗材:选取全区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未纳入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

申报企业范围。

药品:符合议价药品目录要求,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议价采购要求的,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原则上均可参加议价。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以国家工信部2020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证明为依据),不得同时参与该品种的申报。

医用耗材:已取得联盟议价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议价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以国家工信部2020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证明为依据),不得同时参与该品种的申报。

五、组织形式

全区8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议价采购联盟(联盟章程、成员单位名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由自治区医保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联盟领导小组,下设采购联盟办公室(简称自治区联采办)设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采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自治区医保局、卫健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医药采购工作负责人以及联盟医院推荐的分管院长担任。联采办设药品采购技术组、医用耗材采购技术组和监督组,原则上由综合三甲公立医院轮流牵头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工作(联盟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

联采办主要职责牵头负责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采购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共同审定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目录;承担联盟议价采购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制定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政策,统筹部署联盟议价采购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时监测监管和督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议价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开展议价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急(短)缺情况的监测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联采办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编制议价采购文件,组织实施涉及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的各项具体工作,承担平台资料申报审核、各类采购事项通知、协议签订、挂(撤)网、处理各类申投诉以及平台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和相关服务等工作;联盟医院负责提出品医用耗材议价的采购目录议价规则(条件)的确定,参与谈判议价、结果确认等工作,督促医院合理采购和使用药品医用耗材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开展医疗机构联盟议价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实施范围、组织形式、实施步骤等内容。根据我区参加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情况,每年选取部分药品医用耗材开展联盟带量议价采购工作。

(二)组成工作专班。联盟议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安排,每次开展联盟议价采购工作前,从联采办和联盟医疗机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班,集中办公,做好联盟议价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遴选议价品种目录。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取近三年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剔除不纳入议价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后,按照采购金额从大到小排序,形成数据表格,医用耗材同时考虑医疗机构实际使用产品、型号等,交给联盟技术组提出初步目录,报联盟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经集体审议决策,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发布遴选议价品种目录。

(四)确定采购任务量。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取联盟议价采购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数据,原则上将联盟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作为约定采购量基数,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约定采购量。(具体比例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五)编制议价采购文件。编制议价采购文件,明确议价品种、带量比例或约定采购量、申报时间和方式、议价具体流程、入围规则、配套政策等,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经联盟领导小组审核,集体审议程序审定后,修改完善后公开印发。

(六)审核申报企业资质。联盟议价采购文件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等待审核通过后参与议价工作。

(七)组织议价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在纪检监察、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下,完成目录内产品的议价,经公示并处理企业申(投)诉后,正式发布议价结果。通过平台进行相关药品价格调整,正式发文执行议价结果。

(八)做好跟踪监测。持续跟踪中选产品供应保障情况,对不及时供应、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通报、约谈、取消中选资格、信用评价等方式予以惩戒。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中选产品使用监督指导工作,在保障临床需求的前提下,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量,在完成采购任务量后仍优先使用议价中选品种。

、政策衔接保障

(一)建立激励机制。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落实医保政策的协同跟进,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联盟议价采购协同政策,对议价降低费用的部分合理计算空间,一部分让利患者,一部分用于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确保临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排除其他突发事件和不可控力外,联盟成员医疗卫生机构在议价执行期(暂定一年)内应当完成采购任务量,否则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约谈、限期整改或暂停拨付医保费用。                       

(二)做好协同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联盟议价全程监管指导,确保政策不走偏、工作不走过场,落地有力,效果明显。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数据提取、平台议价功能完善等服务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

(三)强化行政监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借助信息化手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核实各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和临床合理使用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管理、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建立通报制度,加强采购使用监督指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保障质量供应。中选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企业应按照《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药品配送,确保全尤其是基层边远地区药品供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及配送单位的监管,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购销合同的生产配送企业,严格落实《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自治区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五)严格货款结算。根据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评估情况,探索适时将联盟采购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联盟章程

     2.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联盟成员单位名单

     3.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联盟领导小组、技术组和监督组名单

      4.药品议价规则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

带量议价采购联盟章程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工作,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带量议价采购在深化药品医用耗材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组建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联盟由全区82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第三条联盟宗旨是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供应,通过药品医用耗材联盟议价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第四条联盟主要任务:坚持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市场主导,通过议价谈判、以量换价、医保支付政策协同等措施,达到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使用价廉质优的目的。

第五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联盟的联合采购活动;

(二)获取本联盟内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

(三)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有请求本联盟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拥有向自治区联采办投诉其他违反章程的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六条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采办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严守本联盟组织的商业秘密;

(五)按时报送药品议价采购相关材料;

(六)向社会各界宣传联盟的宗旨。

第七条联盟成员单位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自治区联采办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章程;

(二)保证真实、完整上报自治区联采办需要收集上报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信息;

(三)各联盟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结果,并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四)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业务开展,合理采购和使用药品医用耗材中选品种,认真履行与企业的合同协议,按照医保预付资金及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五)严格按照自治区联采办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联采办,坚决杜绝损害联盟及相关成员单位利益的行为。


附件2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议价采购

联盟成员单位名单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石炭井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大武口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安康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人疗养院

宁夏康复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院(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银川市中医医院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银川市口腔医院

永宁县人民医院

永宁县中医医院

永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贺兰县中医医院

贺兰县人民医院

贺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灵武市人民医院

灵武市中医医院

灵武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石嘴山市中医医院

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医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

平罗县中医医院

平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吴忠市人民医院

吴忠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同心县人民医院

同心县中医医院

同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青铜峡市人民医院

青铜峡市中医医院

青铜峡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盐池县人民医院

盐池县中医医院

盐池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固原市人民医院

固原市中医医院

固原市妇幼保健院(固原市儿童医院、原州区妇幼保健院)

固原市精神康复医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

西吉县人民医院

西吉县中医医院

西吉县妇幼保健院

彭阳县人民医院

彭阳县中医医院

彭阳县妇幼保健院

隆德县人民医院

隆德县中医院

隆德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泾源县人民医院

泾源县妇幼保健院

中卫市人民医院

中卫市中医医院

中卫市妇幼保健院

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

中宁县人民医院

中宁县中医医院

中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海原县人民医院

海原县中医医院

海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附件4

药品议价规则

一、确定议价药品目录

参考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结合技术组意见,制定药品议价目录,优先将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纳入议价药品目录制定议价采购文件,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发布议价公告。

二、确定约定采购量

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取联盟议价采购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数据,原则上通过将联盟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作为约定采购量基数,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约定采购量。(具体比例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三、企业产品价格申报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最小制剂价格进行首轮价格申报。申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申报价应小于等于议价品种对应规格的“最高有效申报价”(采购文件公布)

2.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3.按照产品最小包装乘以最小制剂价格作为包装价(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进行平台挂网,企业申报时需确定一个包装规格进行申报,其余包装规格中选后以差比价方式换算。

   四、组织专家进行议价

根据议价药品目录情况,按过评药品与非过评药品分组,抽取专家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对外公布,不作为全国价格联动的依据。议价结果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议价挂网管理”模块下挂网执行,凡使用议价目录内产品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实现“全区同价”。

五、议价结果确定执行

议价结果根据符合议价申报企业数确定。同一组内按照议定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2家企业入围时,次低价不得超过最低价的1.8倍。见表1。

1  议价入围企业数

符合“议价申报企业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

最多入围企业数

2

1

≥3

2

议价结果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仅对议价中选企业进行公示,公示后议价中选结果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议价挂网管理”模块下挂网执行,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此价格采购执行。在确保临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联盟成员在议价执行期(暂定一年)内应当完成采购任务量。执行期间如议价品种被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集采中选价格及要求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药品网上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平台采购,不得线下采购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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