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9号)要求,为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现将《关于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 1.关于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实施方案
2.宁夏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3.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回执单
4.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解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做好全区医疗保障
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医保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医保经办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强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结果导向,发挥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导 向作用,以高品质医保服务、高水平精细化管理、高标准数智化 建设为目标,以考核评价为抓手,以创新管理方式为动力,进一步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强化经办能力建设,增强优质服务供给,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体系建设。围绕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经办管理制度,延伸经办服务网络,打造优质服务窗口,不断强化经办管理服务支撑。
(二)突出业务规范。围绕提升经办业务规范化水平,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落地,强化核心经办业务管理,扎实推进重点政策落实,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质效。
(三)突出问题导向。围绕破解医疗保障服务痛点、难点、堵点,不断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创新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指标体系
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指标序号 | 评价维度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权重 |
1 | 一、制度建设 | 经办服务管理制度 | 经办服务管理制度执行 | 5 |
2 |
二、体系建设 | 五级经办网络建设 | 乡镇(街道)医疗保障服务覆盖率 |
15 |
3 | 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覆盖率 | |||
4 |
信息平台经办应用 | 服务事项全程线上可办率 | ||
5 | 智能审核和监控事前提醒覆盖率 | |||
6 | 医保经办功能上线及使用情况 | |||
7 | 参保信息合格率 | |||
8 | 结算信息合格率 |
9 |
三、业务建设 | 参保管理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
60 |
10 | 缴费数据上传率 | |||
11 | 协议定点 | 两定机构核查覆盖率 | ||
12 | 协议管理及数据上报情况 | |||
13 |
审核检查 | 医保结算清单上传率 | ||
14 | 两定机构申报费用智能审核覆盖率 | |||
15 | 住院费用抽查及处理情况 | |||
16 |
支付管理 | 统筹地区年度清算按时完成率 | ||
17 | DRG/DIP基金支出占比 | |||
18 | 国家集采药品/耗材采购 使用激励机制落实情况 | |||
19 |
异地就医结算 | 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覆盖率 | ||
20 |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管理情况 | |||
21 | 跨省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按时办结率 | |||
22 | 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 |||
23 |
公共服务 | 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 ||
24 | 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 | |||
25 | 网上可办事项网上办结率 | |||
26 |
四、作风建设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测评 |
20 |
27 | 两定机构满意度 | |||
28 | 信访转办办结率 | |||
29 |
问题及整改 | 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和国家飞检问题整改率 | ||
30 | 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和国家飞检发现问题情况 |
(二)评价方式
1.评价范围
自治区抽取2个地级市作为评价代表地区。
2.评价方式
(1)自治区自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合《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解释》(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对年度经办工作开展全面自评,突出目标结果,用数据说话。
(2)专家评价。国家医保局统一组建专家评价工作组,开展现场评价后出具评价报告。专家评价工作组由熟悉经办业务的专家和地方经办业务骨干组成。自治区组织第三方服务评价工作 组,开展现场评价后出具评价报告。
(3)体验式评价。体验式评价包括非现场体验与现场体验式评价。非现场体验评价通过网络、电话访问各省线上查询和问询渠道,体验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网上办”“掌上办”等服务;现场体验式评价由评价工作组实施。
(4)“好差评”测评。“好差评”测评以国家掌握的数据和自治区自评上报数据为依据开展。
(三)自评报告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2023年经办管理服务自评相关要求》完成本地区自评报告于2023年11月22日前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任 翔
联系电话:0951-5166096 13995301677
邮 箱:nxybjbfwzx@163.com
四、任务分工
(一)制度建设
1.经办服务管理制度执行。(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基金处、监控信息中心、信建办,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二)体系建设
2.乡镇(街道)医疗保障服务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3.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4.服务事项全程线上可办率。(牵头处室:区局信建办,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5.智能审核和监控事前提醒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6.医保经办功能上线及使用情况。(牵头处室:区局信建办、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7.参保信息合格率。(牵头处室:区局信建办、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8.结算信息合格率。(牵头处室:区局信建办、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三)业务建设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0.缴费数据上传率。(牵头处室:区局信建办、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1.两定机构核查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2.协议管理及数据上报情况。
(1)协议处理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协议管理数据上报情况。(牵头处室: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3.医保结算清单上传率。(牵头处室:区局信建办,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4.两定机构申报费用智能审核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5.住院费用抽查及处理情况。(牵头处室: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6.统筹地区年度清算按时完成率。(牵头处室:区局医管处,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7.DRG/DIP基金支出占比。(牵头处室:区局医管处,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8.国家集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激励机制落实情况。(牵头处室:区局价采处,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9.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覆盖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0.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管理情况。(区局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1.跨省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按时办结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2.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3.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1)便民措施落实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医保待遇政策网上可查率。(牵头处室:区局办公室,配合部门:区局待遇处、医管处、基金处、经办服务中心,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3)咨询服务电话接通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4.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5.网上可办事项网上办结率。(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信建办,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四)作风建设
26.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测评。(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7.两定机构满意度。(牵头处室:区局经办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8.信访转办办结率。(牵头处室:区局办公室,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29.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和国家飞检问题整改率。(牵头处室:区局办公室、基金处、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1)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率。
(2)审计问题整改完成率。
(3)国家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率。
30.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和国家飞检发现问题情况。(牵头处室:区局办公室、基金处、监控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成立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详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的任务落实、督促指导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相应成立本市经办管理服务评价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所辖市、县(区)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将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作为全局性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保证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措施落实到位。11月23日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明确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分管领导,并将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回执详见附件3)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11月底前,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对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情况先进行自查,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12月底前自治区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各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做好迎接国家检查准备工作。年底前自治区将结合全国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结果和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结果,对各地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通过系统信息、门户网站等渠道对负面典型进行曝光。
(三)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宣传引导。针对经办管理服务评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不断完善网络、报刊、微信、微博等舆情监控机制,对于出现的舆情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加强处置,消除影响。各地要及时总结评估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有效做法,倡导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利参保群众享受医保服务,打造医保服务品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医保领域便民服务良好氛围。
附件2
宁夏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杨淑丽 自治区医保局 局长
副组长:李长存 自治区医保局 二级巡视员
成 员:刘轶文 自治区医保局 办公室主任
张 博 自治区医保局 待遇保障处处长
岳 军 自治区医保局 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
刘秀文 自治区医保局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处处长
慕力悟 自治区医保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处长
吴鹏举 自治区医保局 机关党委人事处处长
刘 燕 自治区医保局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主任
郭 伦 自治区医保局 医疗保障监控信息中心主任
韩宗赞 自治区医保局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主任
雷 静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局长
梁 庆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局长
马瑞英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局长
海 丽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局长
李新忠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
附件3
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工作
负责人、联系人回执单
单位名称(章):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分管负责人 | |||
工作联系人 | |||
附件4
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指标解释
一、制度建设
1.经办服务管理制度执行。
【计算方法】核对经办服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指标说明】主要评价经办服务管理相关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评分标准】相关制度完善,并执行到位的得满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二、体系建设
(一)五级经办网络建设。
2.乡镇(街道)医疗保障服务覆盖率。
【计算方法】覆盖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事项的乡镇(街道)数量/全省乡镇(街道)总数×100%。
【指标说明】能够提供相应服务事项的乡镇(街道)是指能 够提供《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下沉服务事项的乡镇(街道)。
【评分标准】该指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满分,未达到递减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3.村(社区)医疗保障服务覆盖率。
【计算方法】覆盖率=能够提供帮办代办医保服务事项的村(社区)数量/全省村(社区)总数×100%。
【指标说明】能够提供医保服务事项的村(社区)包括:有网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村(社区)。
【评分标准】该指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满分,未达到递减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二)信息平台经办应用。
4.服务事项全程线上可办率。
【计算方法】可办率=提供线上服务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总数(28)×100%。
【指标说明】全程线上可办指从递交材料到办理完成,服务 对象可以不到现场,实现“零跑腿”。评价工作组按照各省上报的线上服务渠道体验具体事项的可办情况。
【评分标准】按照可办率递进评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体验式评价。
5.智能审核和监控事前提醒覆盖率。
【计算方法】覆盖率=事前提醒功能接入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100%。
【指标说明】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开通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提醒功能。
【评分标准】覆盖率低于20%不得分,20%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
6.医保经办功能上线及使用情况。
【计算方法】核对信息平台中特定业务功能。
【指标说明】支付方式改革管理子系统及相关结算、清算等 模块功能是否完备;地方平台可正常应用重复参保查询和弹窗提 醒功能模块、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模块、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模块。
【评分标准】对应业务功能全部具备得满分,缺项扣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7.参保信息合格率。
【计算方法】合格率=抽检参保信息合格人数/抽检人数×100%。
【指标说明】采取抽检的方式,人员参保信息符合国家要求的视为合格。
【评分标准】达到99%以上(含99%)得满分;95% -99%(含95%)得一半分值,95%以下不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8.结算信息合格率。
【计算方法】合格率=抽检结算信息合格人数/抽检人数×100%。
【指标说明】采取抽检的方式,结算信息符合国家要求的视为合格。
【评分标准】达到95%以上(含95%)得满分;90% -95%(含90%)得一半分值,90%以下不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三、业务建设
(一)参保管理。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计算方法】参保任务完成率=各地参保人数/国家下达参保指标数×100%;参保率=各地参保人数/各地常住人口数×100%;
【指标说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分值由参保任务完成率、参保率两部分构成。其中参保任务完成率占比70%,参保率占比30% 。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参保任务完成率不低于99%得满分,参保率不低于95%得满分,低于目标值不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10.缴费数据上传率。
【计算方法】上传率=缴费数据上传国家信息平台人数/统计报表参保人数(不含退休人员)×100%。
【指标说明】缴费数据上传国家平台人数按1-10月份上传国家平台的人数计;统计报表参保人数(不含退休人员)以10月底统计报表数计。
【评分标准】低于95%不得分,95%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二)协议定点。
11.两定机构核查覆盖率。
【计算方法】核查覆盖率=核查定点医药机构数(家)/全省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数(家)×100%。
【指标说明】评价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对两定机构实施现场或 非现场核查的情况。以当年1-9月数据为准, 一级及以上定点 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计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覆盖率分别计算。
【评分标准】按照覆盖率递进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12.协议管理及数据上报情况。
(1)协议处理覆盖率。
【计算方法】覆盖率=协议处理定点医药机构数/同期核查定点医药机构总数×100%。
【指标说明】以当年1-9月数据为准, 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 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计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覆盖率分别计算。
【评分标准】按照覆盖率递进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2)协议管理数据上报情况。
【计算方法】核查每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协议管理数据报送情况。
【指标说明】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协议管理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医保中心函〔2023〕5号)要求,各地要做好协议处理,并于每月10号前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当年截至上月底协议管理数据的报送工作。
【评分标准】按月计算报送得分,每月10号前完成报送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三)审核检查。
13.医保结算清单上传率。
【计算方法】上传率=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传国家平台人次数/住院费用联网结算人次数×100%。
【指标说明】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传情况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当年1-10月份住院结算清单上传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低于目标值不得分,高于目标值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14.两定机构申报费用智能审核覆盖率。
【计算方法】覆盖率=两定机构申报费用智能审核覆盖的笔数/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总笔数×100%
【指标说明】1-9月份完成申报的费用纳入笔数统计。
【评分标准】依托智能监管系统实现智能初审,覆盖率达到 100%得满分,未达到递减得分;智能审核在结算后开展的不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15.住院费用抽查及处理情况。
【计算方法】抽查比例=初审通过的住院费用抽查笔数/全省 初审通过的住院费用总笔数×100%;核查抽查后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
【指标说明】1-9月份申报并完成初审的住院费用纳入笔数统计。
【评分标准】住院费用的抽查比例低于总量5%不得分,5%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四)支付管理。
16.统筹地区年度清算按时完成率。
【计算方法】完成率=完成上年度清算的统筹地区数量/统筹地区总数×100%。
【指标说明】清算完成率以截至规定时限完成上年度清算统筹地区数量计。
【评分标准】完成率达到目标值得满分,未达到递减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17.DRG/DIP 基金支出占比。
【计算方法】支出占比=DRG 及 DIP 基金支出总和/住院基金支出总和×100%。
【指标说明】DRG/DIP 基金支出以上年度清算为准。
【评分标准】按照支出占比递进评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18.国家集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激励机制落实情况。
【计算方法】核对集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相关激励机制落实情况。
【指标说明】建立国家集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机制并按要求落实。
【评分标准】已建立并按要求实施得分,未实施不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五)异地就医结算。
19.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覆盖率。
【计算方法】县域覆盖率=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直接结算覆盖的区县数量/全省区县总数×100%。
【指标说明】以有至少1家能够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中2个及以上病种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县计。
【评分标准】县域覆盖率70%以下不得分,70%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
20.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管理情况。
【计算方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管理情况=跨省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审核扣款率/就医地直接结算审核扣款率×100%
【指标说明】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扣款率是指就医地跨省 直接结算审核扣款金额/流入就医地的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支付总 额。就医地直接结算审核扣款率是指就医地本地参保人直接结算审核扣款金额/就医地本地参保人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总额。
【评分标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纳入就医地管理情况低于目标值不得分,高于目标值递进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21.跨省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按时办结率。
【计算方法】按时办结率=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备案审核的总数/依托国家统一渠道申请线上备案总数。
【指标说明】计算口径以1-9月份通过国家平台备案数计。
【评分标准】低于95%得基础分,95%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22.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计算方法】
(1)参保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参保省住院费用跨省 直接结算人次/(参保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人次+参保省跨省住院费用手工报销人次)×100%。
(2)就医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就医省住院费用跨省 直接结算人次/(就医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人次+就医省住院后回外省报销总人次)×100%。
【指标说明】评估参保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及就医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
【评分标准】低于65%得基础分,65%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六)公共服务
23.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1)便民措施落实率。
【计算方法】落实率=便民措施按时落实统筹地区数量/全省统筹地区总数×100%。
【指标说明】统筹地区以按照要求时限实现所有事项落实的统筹地区数计。
【评分标准】达到目标值得满分,低于目标值递减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区面:专家评价。
(2)医保待遇政策网上可查率。
【计算方法】可查率=提供本地及异地住院和门诊(含门诊慢特 病)就医待遇保障政策一览表或明白卡(可仅限本统筹地区参保人查询)网上查询服务的统筹地区数量/全省统筹地区总数×100%。
【指标说明】有关政策应为现行政策,要按参保险种分别说 明。评价工作组按照各省上报的细化到统筹地区的线上服务渠道体验医保待遇政策可查情况。
【评分标准】按照可查率递进评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非现场体验式评价。
(3)咨询服务电话接通率。
【计算方法】接通率=在一定时间内可接通电话的数量/本省共拨打的咨询服务电话数量×100%。
【指标说明】评价工作组按照各省上报的公开的医保服务电 话号码,拨打各省所有统筹区、直辖市所有区县医保服务电话,工作日工作时段间隔30分钟以上5次以内接通的视为可接通。
【评分标准】按照接通率递进评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非现场体验式评价。
24.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
【计算方法】办结率=政务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的办件量/有办
结时限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办件总数×100%。
【指标说明】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办结时间未超出国家要求的
视为按时办结,有办结时限要求事项的完成率单独计算。
【评分标准】有办结时限要求事项的按时办结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目标值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 自评和专家评价;统筹地区层面:专家评价。
25.网上可办事项网上办结率。
【计算方法】办结率=通过网络端发起业务申请并办结的业务数量/(网络申请办结量+医保中心端办结量)×100%。
【指标说明】纳入统计的网上可办服务事项包括:职工参保登记变更、居民参保登记变更、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异地转诊备案等7个事项。时间范围:1-10月份对应业务办理情况。
【评分标准】各类业务分别按办结率递进评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信息平台调取数据。
四、作风建设
(一)服务对象满意度。
26.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测评。
【计算方法】自评报送数据计算及国家层面调取数据。
【指标说明】评价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
【评分标准】根据各省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测评数据 (包含但不限于全省医保政务服务的办件数、评价数、满意程度、差评数、差评率以及差评整改率等)进行打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国家层面调取数据。
27.两定机构满意度。
【计算方法】以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评价信息进行打分。
【指标说明】两定机构对管理服务的满意度。
【评分标准】按照满意度递进评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专家评价。
28.信访转办办结率。
【计算方法】转各省办理信访办结数/国家转各省办理信访件总数×100%。
【指标说明】各省信访件总数以国家医保中心转办信访数计。
【评分标准】不低于95%得分,95%及以上递进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国家层面调取数据。
(二)问题及整改。
29.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和国家飞检问题整改率。
(1)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率。
【计算方法】整改完成率=完成整改的大督查问题数量/大督查发现问题总数量×100%。
【指标说明】以上年度国务院大督查时发现的经办相关问题计。
【评分标准】不低于90%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
(2)审计问题整改完成率。
【计算方法】整改完成率=审计问题数量/发现的审计问题总数量×100%。
【指标说明】以上年度审计发现需要整改的经办相关严重问题数量计。
【评分标准】不低于90%得分。
【评价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
(3)国家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率。
【计算方法】整改完成率=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飞检发现的问题总数量×100%。
【指标说明】以上年度国家飞行检查发现的经办类问题数量计。
【评分标准】按整改完成率递进评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
30.国务院大督查、审计和国家飞检发现问题情况。
【计算方法】核对督查、审计、飞检发现问题情况。
【指标说明】本年度,国务院大督查是否发现问题、审计中是否发现严重违规问题、国家飞检是否发现问题等。
【评分标准】发现经办有关问题的不得分,未发现问题的得分。
【评分对象和方式】省级层面:自评和专家评价。
注:1.涉及统筹地区、区县、乡镇、定点医药机构、人次等数量的指标,自评时除对应指标值外请同步提供统筹地区、区县等数量;
2.参保信息合格率、结算信息合格率、直接结算率等部分指标相较上年增幅较大的,将在得分基础上适当加分,但不超过对应指标总分;
3.指标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