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2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定于2024年3月29日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采中选药品中明确的宁夏中选和备供药品、我区涉及残缺品种补充供应纳入中选产品的药品,以及阿托品注射剂、多巴胺注射剂、乌拉地尔注射剂、氟马西尼注射剂、胺碘酮注射剂、葡萄糖酸钙注射剂型、缩宫素注射剂、硫酸镁注射剂等8个品种的第二备供产品。

中选药品中,如已参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按照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二、采购周期

2024年3月29日全区落地执行第九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明确的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完成后,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供应,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集采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明确事项

(一)严格执行中选结果。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中选结果,中选企业选择宁夏为主供和备供的,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非宁夏主供和备供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如平台挂网药品目录中有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其挂网价格应符合按中选价格差比规则。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主供企业不能按订单需求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为保障临床用药,医疗机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如主供、备供和第二备供均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医疗机构可采购平台内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药品。

(二)落实采购主体责任。结合前期医疗机构报量情况,按照国家联采办集采药品折算规则进行折算,医疗机构按照折算后的任务量确定约定任务量,发起采购合同执行。为保障集采药品供应,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货款结算要求,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三)做好执行政策保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前期部门沟通事项,做好中选、备供、残缺规格产品的申报挂网、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和撤网等工作,提前在平台维护好相关挂网产品信息维护,确保3月29日医疗机构能够平台及时采购。各级医保部门根据中选结果和约定任务量,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试点医院货款直接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等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和解释,充分借助宁夏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辖区医疗机构集采产品使用情况的监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集采各项任务规范有效落地实施。

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目录(宁夏)

       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备供药品目录(宁夏)

      3.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备供药品目录(宁夏)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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