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2024年第三批省际联盟暨江西干扰素和未过评药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6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1)、《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JX-YP2023-01)、《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JX-YP2023-02)及联采办工作要求和安排,定于7月1日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和未过评药品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加。(以上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1.全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

2.江西省际联盟干扰素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2)。

3.江西十六省未过评药品联盟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4年7月1日起,全区参加相关药品集采的医药机构,按规定执行中选结果。

2024年6月30日前,自治区医药采购机构按中选价格完成产品挂网,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医药机构根据中选结果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与企业签订购销协议,采购周期内协议每年一签,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自行填报确认的需求量计算。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到2027年12月31日。

2.江西省际联盟集采干扰素采购周期为4年,自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

3.江西十六省联盟集采第四批未过评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自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采购周期内如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要求

(一)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为保障集采药品供应,医药机构应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年度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不得扎堆采购。同时,应严格落实货款结算要求,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若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医药机构可以采购备供产品。

(二)确保药品生产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应有效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职责,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各生产企业可参考我区公布的药品配送企业考核结果,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最终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申报挂网,如平台内有非供应清单内产品挂网的,其挂网价格应符合按中选价格差比规则,否则应及时申报予以暂停挂网。如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药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三)做好医保相应政策衔接。各级医保部门根据中选结果和约定任务量、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试点医院货款直接结算,并根据实际工作过程中结余留用等要求,落实好相应激励政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对于集采产品执行1个季度未采购的、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偏低、同通用名只采购非中选产品、可替代未集采药品采购数量明显超过上一年度同期采购数量等问题的医药机构,应予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整改。各地应同步加强集采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提质扩面。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医保局。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药品结果表(宁夏)

      2.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供药品结果表

      3.江西十六省未过评药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备供药品结果表

     (以上附件见电子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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