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38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过项目受理、专家遴选、基金测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会议审定等程序,并报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现将消肿止痛液等3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谈判确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名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