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新增、修订、转归、停用、暂缓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4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五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技术在临床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21号)要求,经实地调研、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等规范程序,决定新增、转归、修订、停用、暂缓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核准整体情况

(一)新增核准试行项目36项。本次核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36项(附件1)。项目价格适用范围为各三甲公立医院(含北大医院宁夏妇儿医院,其余新升级三甲公立医院暂不列入,下同)和三甲以下申报价格项目医院,其中,三甲公立医院执行A类价格,三甲以下申报医院执行B类价格(如自治区宁安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申请“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项目,可按附件1的B类价格执行,未制定B类价格的项目不得执行)。

为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本次自治区按照A类价格下浮10%的标准制定了B、C类最高限价,各地级市医保局制定的B、C类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试行期间及转归后,相关新增项目有调整的,各地市要同步调整。

(二)转归12项试行到期项目。本次转归12项试行到期项目转为自治区正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制定价格适用范围为各三甲公立医院(含北大医院宁夏妇儿医院),其他医院需要开展的,由地级市医保部门参照B、C类最高限价制定新开展项目价格。

(三)修订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新增除外耗材、说明内容共3项(附件3),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修订内容更新价格政策,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

(四)停用9项试行项目。停用项目的理由已在附件中告知,各三甲医院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计费。各地市此前按照试行项目制定价格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步停用,不需另行发文。

(五)暂缓立项(转归)9项申报项目。暂缓立项(转归)的程序和理由已在附件中一并告知。原则上,暂缓立项的项目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暂缓转归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计费。

二、工作要求和执行时间

各地市医保部门要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妥善应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申报医院在对项目实施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提交转归申请。若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试行价格项目汇总表

2.试行转归价格项目汇总表

3.修订部分价格项目汇总表

4.停用价格项目汇总表

5.暂缓立项(转归)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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