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25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我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政策有效落地实施,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在我区长护险政策文件出台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长护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级市要在自治区长护险参保筹资待遇政策出台前,按照《办法》规定,及时探索制定符合本统筹地区实际的长护险管理办法,有序推进长护服务机构定点工作,与长护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保长护服务工作规范运行。

二、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学习领会《办法》核心要义。我区长护险工作启动实施后,要加强对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的政策业务培训解读,加强对承担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护理服务机构的分类指导,提高服务质效,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附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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