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医保局,各三甲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自治区医保局决定对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的范围和价格
下调血清胃秘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癌胚
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糖类抗原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9项项目价格。调整后,各三甲医院(含北大医院宁夏妇儿医院)血清胃秘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等9个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含检测试剂)不高于国家医保局提出的治理目标价格。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严格对标价格治理要求,在同步调整相关项目价格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浮,不得上浮,治理目标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