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16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以下简称“协议范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协议范本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一、医保协议管理是落实医保政策规定、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高效的根本措施,是实施医保精细化管理、提升医保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二、医保协议是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重要抓手,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形式和重要依据,是推进医保依法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健全协商谈判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医保协议管理。

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协议范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协议内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商签订医保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在协议管理各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附件: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pdf

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     


上一篇: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下一篇: 全区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