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8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推动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批国采”)中选结果在我区平稳落地,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4-2)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25年4月30日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十批集采宁夏中选药品(包括残缺规格药品)、备供药品,以及部分品种的第二备供药品(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宁军队医疗机构均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采购周期

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和《宁夏采购需求量和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确认表》明确的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完成后,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集采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中选药品中,如已参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按照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主供企业不能按订单需求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为保障临床用药,医疗机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如主供、备供和第二备供均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医疗机构可采购平台内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药品。

四、相关要求及明确事项

(一)落实协议管理。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保障药品供应。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要做好平台服务,组织药品生产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按照采购任务量组织医药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签订。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院内使用目录,在执行之日起,完成药品备货。执行周期内,应优先选择采购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二)严格价格管理。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中选结果,中选企业选择宁夏为主供和备供的,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非宁夏主供和备供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鼓励按照中选价格在我区挂网供应。如平台挂网药品目录中有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其挂网价格应符合按中选价格差比规则。未中选产品参照上海市关于未中选药品的梯度降价结果调整我省挂网价格,如在我区已挂网价格低于上海梯度降价的产品继续从低执行,如企业不执行梯度降价,将按照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规定进行红、黄标风险提示。

(三)做好政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医疗机构集采政策培训、宣传指导和监督执行,根据中选结果和约定任务量,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试点医院货款直接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等工作;充分借助宁夏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辖区医疗机构集采产品使用情况的监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集采各项任务规范有效落地实施。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附件: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目录(宁夏).xlsx

附件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备供药品目录(宁夏).xlsx

附件3: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备供药品目录(宁夏).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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