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我区部分批次药品集采中选产品开展采购周期内合同续签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三年的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我区参加江西牵头十六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至2025年8月1日;
(四)我区参加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我区参加河南牵头十六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集采三、五批接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至2026年5月29日;
(六)我区参加广东牵头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七)自治区药品联盟议价(第三批)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至2026年2月27日。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上述批次的注射剂产品,均已按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中选产品清单均已进行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合同续签。按照《关于做好部分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续签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4〕9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3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2023年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9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24年第二批省际联盟暨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与阿莫西林等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3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辽宁“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 河南十六省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 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续签采购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91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第三批议价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9号)要求,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周期内原则上不再不再组织报量,印发集采药品续签执行通知。自治区医疗保障监控和数据中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每年及时组织开展合同签订、配送选择等工作。医药机构合同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超出或不足一年度的合同采购量按照上年约定采购量按月折算加和计算。如集采中选药品执行周期结束尚未执行接续续约中选结果,相关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愿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各医药机构原则上仍优先采购,直至集采接续续约药品中选结果执行之日。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际联盟集采办公室有关要求,中选药品中标示红、黄色标提示价格风险的药品不再考核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其他集采药品约定任务量完成情况根据采购周期,按年度进行考核。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辖区医药机构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有效组织医药机构根据约定量签订采购协议,定期督导医药机构按序时进度推进集采任务量的完成。落实好集采产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等政策。充分借助宁夏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辖区医疗机构集采产品使用情况的监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集采各项任务规范有效落地实施。
(三)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应落实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按序时进度采购,确保周期内合同采购量完成。加强患者集采产品使用解释工作,合理用药,严禁出现为了完成合同采购量只采购中选产品不兼顾临床需要采取“一刀切”的情形。相关批次集采药品执行周期内上一年采购期已到期的,自上年采购截止日期后的采购量纳入续签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统计。各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确保中选产品及时足量供应,超出合同采购量的部分,仍须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附件:
附件1: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三年的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3:我区参加江西牵头十六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4:我区参加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5:我区参加河南牵头十六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集采三五批接续)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6:我区参加广东牵头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