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现就全国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全国中成药(第三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全国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全国中成药(第三批)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附件)。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5年6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药机构自行填报确认的需求量计算。
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再报量,不再印发执行中选结果通知,次年采购量按不高于首年约定量计算,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的按月折算加和。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合同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合同。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按照年度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涉及本次集采与自治区第三批联盟议价重复的产品炎琥宁注射剂,待自治区第三批联盟议价采购周期届满后执行本通知。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
(二)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三)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内主动降价的,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强化监督执行。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不再按约定量考核,采用中选药品使用量占该产品平台采购总量占比不低于80%的方式考核,其他药品按约定量正常考核。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下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但未纳入供应清单的药品,按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终降幅予以等比例降价,未按要求调价药品原则上予以撤网。相关产品按要求降价并符合我区挂网规则后,经企业申请可重新挂网。对于接续未中选药品,按照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非中选药品挂网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附件:
附件1:全国中成药(首批扩围接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xlsx
附件2:全国中成药(第三批)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xls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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