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
为做好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实施,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数据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NX-HCYJP2025-01)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云胶片服务,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文件中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供云胶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胶片的数据采集治理、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云网络、调阅共享、应用等内容。
二、采购主体
本次采购主体为全区有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
三、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原则上自2026年5月2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5年。采购周期内,原则上每年上报需求量,且所报需求量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结束后,若新一轮采购未开始,中选企业应延续服务至新采购落地,并无条件免费提供云胶片相关的数据迁移等服务,保障延续至下一家中选企业开始服务为止。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医保管理职责,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宁夏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结算合同》,做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云胶片服务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压实采购主体责任,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同时市级医保部门按要求收集统一上报上线确认单。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认真审核结算数据并做好数据比对,据实支付,确保数据准确。满足直接结算条件后,按照直接结算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若医疗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选企业付款,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拒付相应项目全部费用。
(三)中选企业是提供放射检查“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储存服务”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必须保证中选产品的服务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保量服务,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服务。
(四)云胶片报量是集采工作的基础,公立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应按照本次采购周期签订结算合同,严格履行条款,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
(五)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数据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配合中选企业进行网络建设、接口改造、前置机部署、数据质控等工作,确保影像资料完整准确上传至宁夏影像云。同时上线后要出具上线确认单报属地医保管理部门。未参与首年报量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可在项目验收后与属地医保管理部门积极对接,参与宁夏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项目。
(六)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医保部门要求,配合对中选企业进行评估。
附件:
1.2026年宁夏云胶片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报量汇总表.doc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