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22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38号)要求,经专家论证、会议研究,决定将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由中药配方颗粒的名称、医保支付类别、对应中药饮片、备注等信息构成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品种、支付类别和备注等内容。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备注栏标注“□”的,表示单独使用或全部由该类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时,属于国家联盟集采,以集采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属于普通挂网的,应在挂网价格基础上开展实质性议价,并以议定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上述药品均须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交易。

各地医保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级医疗机构会同经办机构,加强对纳入后相关医疗费用和基金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测与分析。工作落实中有重大事项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馈本通知2026625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doc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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