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38号)要求,经专家论证、会议研究,决定将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由中药配方颗粒的名称、医保支付类别、对应中药饮片、备注等信息构成。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其品种、支付类别和备注等内容。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备注栏标注“□”的,表示单独使用或全部由该类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时,属于国家联盟集采的,以集采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属于普通挂网的,应在挂网价格基础上开展实质性议价,并以议定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上述药品均须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交易。
请各地医保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并会同经办机构,加强对纳入后相关医疗费用和基金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测与分析。工作落实中有重大事项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馈。本通知自2026年6月25日起实施。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