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医药机构管理和药品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26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实施,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1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保障药品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18号)规定,现将加强“双通道”医药机构管理和药品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动态管理

(一)严把定点机构入口关按照“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原则,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设备配备齐全、备药率较高、专业技术人员充足、医疗水平较高、医疗服务体系完备的定点医疗机构遴选为“双通道”医药机构,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范围要确定不少于1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遴选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冷链运输和储存及信息化程度高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医保部门“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定期检查药品配备、处方流转情况。

(二)实施“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各地建立“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1年内未向患者提供保障服务“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同时未主动申请取消“双通道”定点资格,将解除“双通道”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压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为由,不采或少采“双通道”保障药品,将药品销售全部转嫁到“双通道”药店,影响“双通道”保障药品配备和使用。

二、强化处方流转,实行电子处方应用

(一)规范“双通道”医师处方权限。“双通道”医师负责评估患者是否符合使用“双通道药品”的条件,审查患者的病历、诊断报告、检查结果等,为患者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并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双通道”医师还需要定期跟踪患者的治疗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双通道”医师处方权限的系统开通与操作,由各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维护管理,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规范处方流转流程。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必须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在全区范围内互认。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经医院医保办、药剂科专业性审核后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审批表及处方,查验其相关资料信息是否相符、准确无误后再予以配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购药需求,若认定处方信息有异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具处方的医师修改后再予以配药。定点医疗机构将当天审核通过的信息通过医保处方流转平台上传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优化基层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向基层延伸服务。偏远乡镇可开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处方流转至药店,医师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审批表及处方,相关资料信息无误后再予以配药,解决基层群众购药“最后一公里”。

三、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一)聚焦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医保药品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将“双通道”处方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畴,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责任。医保部门要加强“双通道”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对“双通道”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联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倒卖“回流药”、虚构处方、利用“双通道”进行医保套现、将非谈判药品串换为谈判药品报销等行为。

(二)加强用药合理性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及医保政策要求开具谈判药品处方,杜绝超适应症、超剂量、超疗程用药,防范基金浪费和违规使用风险。

(三)明确违规处理后果。对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医保基金外,还将视情节处以违约金、暂停或解除“双通道”协议;诊疗规范、行风管理规定的,医保部门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优化经办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一)简化备案流程。城镇职工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和临时备案(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和转诊转院异地备案)人员,在自治区外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双通道”保障药品的,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宁夏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下载《宁夏参保人员跨省“双通道”保障药品用药申请表》,并办理“双通道”保障药品使用备案。

(二)保障待遇衔接。落实“一站式”结算,确保参保患者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享受同等的支付政策。对于需定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减少患者跑腿次数。

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宣传。利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等传统媒体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解读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政策,及时引导和回应群众关切,真正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让群众买得到、用得起“救命药”。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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