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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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0-07-24

标题: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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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和《医保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机构的处理处罚规定,但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机构从业人员尚未触犯刑法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处理处罚尚未明确。我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保险领域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机构从业人员尚未触犯刑法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理处罚幅度进行明确,明确从业人员责任,提高医保监管成效。

二、《规定》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开永安组长、马辉副组长相关工作安排,我局在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沟通商议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规定》(初稿)。3月4日在局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向各处室、中心征集修改意见9条,研究采纳6条,未采纳3条; 3月9日、4月14日,刘秀丽局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2次专题研讨修改,提出7条修改意见,对规定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医疗保障机构和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处理处罚的标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30日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征求意见,征集修改意见2条,研究采纳1条,1条未采纳。并于5月19日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5月27日,按照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规定》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同时要求,自《规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政府备案。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布,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需要对《规定》进行二次合法性审查。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一条。

第一条至第二条对出台《规定》的起草背景、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说明。

第三条至第四条对医疗保障机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进行界定,明确欺诈骗保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行为。

第五条 对相关从业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理幅度进行明确。从欺诈骗保的资金额度和情节严重程度两个维度进行规定。欺诈骗保资金额度按3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分四个层次进行规定,每一个层次包含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两种情形进行分别规定。
    第六条对医疗保障机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进行规定。

第七条至第八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教育学习、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九条明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一是明确《规定》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二是明确《规定》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