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124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0-12-10
标题: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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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规办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规办发〔2019〕9号)实施后,全区生育保险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但是全区在生育保险经办层面尚未实现统一,为规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规办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接续、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特殊退费、基金管理、监控与监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二、《规定》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规办发〔2019〕9号),为做好《规程》起草工作,2020年5月我中心赴五市开展了调研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规程》(征求意见稿)。7月9日在局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向各处室、中心征集修改意见13条,研究采纳13条;7月22日发五市医疗保障局,共征集修改意见46条,其中采纳25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8条;10月21日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征求意见,征集修改意见3条,研究采纳2条,未采纳1条,并于10月20日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具体见下表。
11月3日,按照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规程》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同时要求,自《规程》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三、《规程》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出台《规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说明。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缴费基数补差、缴费结算、待遇等待期、缓缴管理等内容进行分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人员增减办理进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 对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办理进行明确。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 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行规定。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就医费用联网结算以及零星报销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 对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联网结算以及零星报销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对灵活就业人员特殊退费办理进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二条 对经办机构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进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 对经办机构外部监控要求、方式以及内部监控机制建立、内容等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 对经办机构建立职工医保运行分析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统计等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医保待遇等统计报表方面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一条 对经办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进行规定和明确。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三条一是明确《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二是明确《规程》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