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132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1-05-10
标题: 关于审议《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送审稿)》的请示
发布时间: 2021-05-10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局领导:
现将制定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情况予以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要求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10月15日,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汇总整理出自治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14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其中具体涉及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有四种具体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自治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全面复核通知中所列本领域包容免罚事项,在充分征求意见、严格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审议的基础上,印发本系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二、起草过程
局办公室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本系统权力清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涉及医疗保障部门的四种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复核,认为上述四种具体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审慎监管条件,同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 2021年4月19日起分别面向社会、局机关处室(中心)、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征求《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截至4月26日无修改意见,经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现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基本内容
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分为两部分,具体对应四种具体违法行为。一是,符合有关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主要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有关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主要为: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等3种轻微违法。
以上4种具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照首次被发现,自行或者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违法情节,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规范适用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切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将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排除在《免罚清单》外。在适用《免罚清单》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
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送审稿)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2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 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 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