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1-06-24 字体【,,

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135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1-06-24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 2021-06-24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为做好《规程》起草工作,在经过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020年10月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3日通过OA与各处室进行会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11月27日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五市医疗保障局,共征集修改意见61条,其中采纳48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1条;2021年1月5日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具体见下表。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理由

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建议将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各级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街道、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等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各级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及街道、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等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采纳


2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建议将文稿第十五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居民医保费征缴按属地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修改为“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居民个人需要交纳的医保费征缴按属地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采纳


3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建议将文稿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居民身份证…,利用“我的宁夏”手机APP…”修改为“城乡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居民身份证…,利用“我的宁夏”手机APP、宁夏税务APP…”

 

采纳


4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将“第十二条---在职工医保等待期、停保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系统不能完善此功能,则建议删除。

 

未采纳

明确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停保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且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将“第二十二条----暂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的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凭证就医;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修改为“暂未取得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的新生儿可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就医。

 

采纳


6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将“第二十五条---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签约就医.---”修改”“---自主选择三家医疗机构及互联网医院签约就医,并明确可签约的三家医疗机构级别”。

 

采纳


7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与宁医保发[2020]93号文件区内就医政策不符,建议删除。

采纳


 

 

 

8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办理区外转诊的医疗机构级别”修改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与宁医保发[2020]93号文件区内就医政策一致。”

 

部分采纳

此条按照最新政策修改

9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八条住院转诊转院证明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医保信息系统开具,区内的同步实现联网即时结算”建议删除。

 

采纳


10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六条 经办部门召集医疗机构会审及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协查均无法实施,尚无相关政策明确“大额”的具体额度”建议将此条删除。

 

采纳


11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第五十条---对于实现联网的协议医疗机构通过实时监控进行网上稽核”建议将“实时”二字删除。

 

采纳


12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第五十二条---(一) 5、是否存在分解处方(一人多卡就医、套取一般诊疗费)---”建议“将此段调整至(二)2、实名制落实不到位情况之后。”

“(二)2、是否存在住院实名制落实不到位情况---”建议修改为“是否存在就医实名制落实不到位情况。

 

采纳


13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第六十三条”建议修改本规程施行时间。

采纳


 

14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第十七条“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民生服务中心核定并经经办机构确认后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财政补贴金额、民政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修改建议:“民政补助金额” 修改为“医疗救助金额”。

 

未采纳

表述不准确

15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登记表》中“身

份号码”修改建议:两个“身份号码”修改为“身份证号码”。

采纳


16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自治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医疗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方可转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修改建议: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93号),进一步做好异地转诊转院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赴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就医地

或参保地二甲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入区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政策不一致。

 

采纳


17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因急诊、转诊等原因在区外就医发生未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商保公司办理居民大病报销手续。

修改建议:现阶段已合署办公,不需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商保公司办理居民大病报销手续,将医疗费用受理材料提交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采纳


18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四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商保公司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大病保险费用;在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经办机构通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结算大病保险费用。

修改建议: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中经办机构与商保公司的清算方式。

 

采纳


19

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医疗费双审核和大额医疗费会审制度。对异地安置、区外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复核的双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可召集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会审,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协查,到就医地医疗机构实地核查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进行核查。

修改建议:明确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协查具体事项。

采纳


20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将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自治区医保保障局”改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采纳


21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可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期间办理变更签约手续”,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文件中规定的普通门诊变更签约日期不一致;

 

未采纳

 

 

本规程出台后,普通门诊变更签约日期按照新制定规程执行。

 

 

 

22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统筹区以外自治区以内”建议将“自治区以内”删除;

 

 

采纳


23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 “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与宁医保〔2020〕93号规定不一致,建议改为“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二甲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采纳


24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八条 “区内的同步实现联网即时结算”,建议删除;

 

采纳


 

25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五章 费用结算与审核 第三十三条 “报销时目录不受限生育保险规定限制”改为“报销时目录不受生育保险规定限制”;

 

采纳


26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四条 “单次住院合规”,其大病合规因系统自动累积不存在单次或多次,建议改为“住院合规”。“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商保公司办理居民大病报销手续”建议改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实施系统“一站式”结算”;

 

采纳


27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六条 “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协查”,结合实际,目前经办人少事多,人员紧缺,故经办机构无此承接能力,建议监管由就医地统一管理;

 

部分采纳

修改为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人员申请后,审核材料真实性的同时应重点审核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

28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六章 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建议改为“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第3行“县(市)区”改为“县(市、区)”;

 

采纳


29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三十八条 “预算下的指标总额”改为“预算指标下的总额”;“协议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制度”,区内转诊转院取消,建议删除;

   

采纳


30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四十条 “关于监控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监控业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因此规程出台时间太久,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予以调整。

 

采纳


31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四十一条 第5行在“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前”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采纳


32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利息按季度结息上解”改为“按季度结息按年度上解”。“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建议删除;

  

  

采纳


33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四十六条 全部改为:经办机构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和各县(市、区)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税务征收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并进行财务记账;

  

 

未采纳

按照《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税发〔2019〕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4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四十七条 “及到期的定期存款”改为“定期存款”;

 

采纳


35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章 稽核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整体内容重复,表述不准确,建议重新梳理;

   

  

采纳


36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五十三条 建议整条删除,与五十四条表述内容雷同;

  

 

采纳


37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五十五条 建议整条删除,与五十四条表述内容雷同;

 

采纳


38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五十六条 “医保数据进行整理加工”改为“医保数据进行整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建议删除,直接以按照上级部门表述即可。

采纳


39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一、建议将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内容中的“(一)自治区户籍人口:户口薄原件”修该为“(一)具有我区户籍的人口: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未采纳

民生服务中心需要依据户口本作为户口所在地的判断依据

40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二、建议将“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九条内容中的“已缴纳次年度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出国定居、死亡及就业等情形”修改为“已缴纳次年度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出国定居、死亡及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情形”。

 

采纳


41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三、建议将第四章就医管理第二十四条内容中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门诊大病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病例诊断资料”修改为“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门诊大病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病例诊断资料”;

 

采纳


42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持门诊大病处方本选择医疗机构应该在参保地的基础上加上就医地,就医地不应仅限于异地居住人员;

 

采纳


43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与现行的转诊转院政策不符,修改为“居民住院统筹实行住院分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自主选择首诊医疗机构,确需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接诊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理由,办理转诊手续,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方可转院治疗,并直接在就医医院联网结算,未办理区内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采纳


44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内容中的“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修改为“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采纳


45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协议或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以及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透析住院治疗、精神病患者,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凭急诊急救或住院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因住院分娩在自治区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医疗机构按住院分娩定额包干标准有关规定即时报销;在自治区外住院分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急救给予报销。”

未采纳

此条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在第五章进行了整合。

 

46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四、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支出户不能产生其他收入”,建议对追缴资金和药品费的归集予以明确。

 

未采纳


47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一、第三条“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区居民医保业务经办规程和考核办法”。建议修改为“自治区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区居民医保业务经办规程和考核办法”。

 

采纳


48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二、第三条“各市、县(区)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地区居民医保业务”。建议修改为“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区)经办机构承担的居民医保经办业务,各市(县、区)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地区居民医保业务”。

 

未采纳

相关职责已进行了明确。

49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三、第五条“经办机构受理后,即时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基本信息,建立相对应的医保关系”建议删除。理由是:与本条第二段内容重复。

 

采纳


50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四、第九条“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资格确认,原则上依据离休干部遗孀户口簿和离休干部老干部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证明材料确认”。建议修改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资格确认,原则上依据离休干部遗孀户口簿和离休干部老干部管理部门提供材料确认”。

 

未采纳

修改为原则上依据离休干部遗孀户口簿、老干部管理部门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证明材料确认。

 

51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五、第十四条第一段“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向民生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登记表》(附件)”。建议修改为“经审核复核后办理登记信息注销”。

 

未采纳

明确办理流程

52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建议修改为“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采纳


53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七、第十四条第二款“民生服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登记信息注销”建议删除。理由是:与本条第一款内容重复。

 

采纳


54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八、第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携带经审定的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银行出具缴费凭证”建议删除。理由是:与参保缴费内容重复。

 

未采纳

大中专院校属于特定人群,需要核定单。

55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九、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可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期间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建议修改为“参保人员可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期间办理变更签约手续,次月生效”。

 

采纳


56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十、第二十六条“实施基金统收统支地市级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可自由流动。县(市)参保人员需转往市级统筹区以外自治区以内的其他三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的,应由地市级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方可转院治疗,并直接在就诊医院联网结算。未办理区内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建议删除,理由是:该内容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93号)文件中内容不符。

 

采纳


57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十一、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自治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医疗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方可转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建议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自治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二甲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医疗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方可转往区外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理由是:该内容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93号)文件中内容不符。

 

采纳


58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十二、第三十条“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含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期间)应向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居住备案)申请”。建议修改为“在区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含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期间)应向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居住(居住备案)申请”。

 

采纳


 

59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十三、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大病及住院......”。建议修改为“参保人员在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大病及住院......”

 

采纳


60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十四、第三十五条建议删除,理由是:与第二十九、三十条重复。

 

采纳


61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十五、第四十五条“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按季度结息上解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建议修改为“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上解财政专户,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未采纳

明确按季度上解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