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088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0-04-14
标题: 关于全区符合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参保单位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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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相继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23号)、《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27号),自2020年2月起,全区各类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
现将全区符合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名单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发现问题或有异议,可以拨打监督举报电话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核查。对单位类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变更后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951)5166095、5166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