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103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2-04-25
标题: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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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法制审核,现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进行细化明确,于2021年8月起草了《暂行规定(初稿)》。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一定幅度的罚款”或“暂停一定期限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等法律责任,关于处罚决定中“一定幅度或期限”应如何确定等,均涉及行政处罚裁量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机制。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基金处起草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全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有序开展行政执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审查事项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相关职能处室职责规定: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据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职能处室有权起草制定《暂行规定》,依法行使管理法定职责。
(二)制定程序:经审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应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31日向局各处(室)、中心进行征求意见,9月10日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11月19日向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宁东基地社保中心进行了书面调研和征求意见。2022年1月19日,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共反馈意见22条,采纳17条,吸收采纳2条,未采纳3条。3月9日,局办公室在局法律顾问审核的基础上予以合法性审核。
(三)决策内容:经审查,《暂行规定》(送审稿)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的要求。《暂行规定》(送审稿)内容不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超越上位法设定不特定相对人增加义务负担、增设行政处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审查意见
办公室审核认为,《暂行规定》(送审稿)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建议承办处室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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