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各处室、中心: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建立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推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局机关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二)对《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0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2.《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2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 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 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参保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附件2
《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政策解读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并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要求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5号)等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月15日,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专门印发《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司通〔2020〕45号),明确提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分为两部分,具体对应四种具体违法行为。一是符合有关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主要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有关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主要为: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参保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等3种轻微违法行为。
以上4种具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对照首次被发现,自行或者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违法情节,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适用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切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将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排除在《免罚清单》外。在适用《免罚清单》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