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1-09-03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一、《工作制度(送审稿)》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工作制度(送审稿)》。8月18日向局各处(室)、中心征求了意见,同时在自治区医保局官网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经讨论修改进行细化完善后,于8月24日向五市医疗保障局征求了意见,五市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二、《工作制度(送审稿)》主要内容

《工作制度(送审稿)》共十一条。第一条阐述了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及原则;第二条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基本构成和来源;第三条规定了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第四条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方式及选聘名额;第五条结合我区和社会监督员自身工作实际,规定了社会监督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并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五个类别进行区分,细化明确了对各类对象的主要监督内容;第六条强调了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要求;第七条明确了对社会监督员终止聘用的七类情形;第八条规定了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有关事项;第九条突出了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的严肃性,强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积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第十、十一条明确了本制度的解释权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经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认为,《工作制度(送审稿)》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内容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可以作为正式文本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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