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医保发〔2021〕174号)要求,我局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按照工作部署,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了《关于征集2022年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经目录征集、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确认我局2021年度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后期,我局将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增减、变更等情况,对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增加或移除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整目录并公布。
特此公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