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经我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8月31日印发施行。现将备案说明和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附件:1.关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备案的说明
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2号)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1
关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备案的说明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我局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审查,具体审查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及过程
(一)必要性。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防范和化解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参保缴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个人参保缴费义务,无法获得财政补助及享受医保待遇。
2022年6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明确:“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我区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待遇水平巩固提高、经办服务增强等工作。
(二)制定过程。
从7月22日开始,我局先后发函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及局各处室(中心)、各市、县(区)医保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改意见对《通知》中予以修改完善。
在修改完善基础上,我局再次征求了相关厅局并达成共识。经法律顾问审核及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于2022年8月22日经我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一)制定主体及权限。
《通知》的制定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5条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相关条款规定。同时,《通知》的制定内容主要为了提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并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符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第10项之规定,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做好本地区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经审查,《通知》的制定主体适格、权限适当。
(二)制定程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15、16、17、19、24条相关条款规定,从7月22日起,我局先后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及局内各处室(中心)、各市、县(区)医保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通知》予以修改完善,并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作出说明;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起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三)制定内容。
《通知》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存在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内容;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没有超越职权规定。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通知》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备案。同时,《通知》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19条规定:“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相关情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