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医疗保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局所属处(室)、中心名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出版物、对外宣传品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第四条 新闻宣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闻宣传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局长是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副局长履行分管责任;各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分管领域的宣传工作;各处(室)、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本部门新闻发布相关事宜。各处、中心要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和重要新闻信息,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局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宣传工作规划,建立培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系统从事新闻宣传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和舆情研判能力。
第七条 各处、中心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梳理确定本部门年度新闻宣传工作重点,需要在媒体刊载专版的,提交专版宣传经费预算,一并提交办公室综合汇总,形成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局本年度新闻宣传工作重点,统一安排宣传内容、方式和经费。
第八条 新闻宣传的范围和内容: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党委、政府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工作方针、决策部署及医疗保障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就的宣传报道;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国家医疗保障局领导出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要会议和活动,视察、调研医疗保障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主要会议和活动,领导调研活动,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落实动态以及涉及医疗保障领域有关事项开展情况等;
(四)通报涉及医疗保障领域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或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针对公众的误解、疑虑及不实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
(五)其他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 新闻宣传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召开新闻发布、通气会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接受记者单独采访;
(三)统一在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宣传;
(四)通过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宣传;
(五)其他宣传形式。
第十条 对自治区医疗保障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和公众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的,由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其他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事项,办公室可通过其他新闻宣传方式实施对外宣传。根据局新闻宣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各类对外新闻宣传活动,由相关处、中心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各处(室)、中心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新闻宣传活动的,应在年初向办公室提出计划,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附表1),确定发布主题及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方式、拟发布媒体范围等,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审批后,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处(室)、中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在线访谈、在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动态等其他新闻宣传信息的,由相关各处(室)、中心提出申请,经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交由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发布涉及全局性、全系统重大敏感问题有关信息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材料由主办处(室)、中心负责起草,办公室负责核稿和对拟发布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敏感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国家医疗保障局领导出席我区医疗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视察、调研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由办公室会同业务处(中心)共同组织相关宣传材料,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局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及各处(室)、中心主办的涉及本系统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由主办处(室)、中心提出宣传报道方案,提供新闻宣传内容,经局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协调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局领导调查研究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随行处(室)、中心提供新闻稿;局领导参加各处(室)、中心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议或活动,出席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由相关主办处(室)、中心负责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起草新闻稿,办公室负责审核、宣传。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协调相关处、中心采访事宜。各处、中心不直接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如接到媒体直接联系采访的,应通过办公室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受理采访申请后,填写《新闻采访受理单》(附表2)转相关处、中心,各处、中心收到采访函后,应及时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对无法安排或不便答复的,可通过办公室及时反馈给媒体。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处(室)、中心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十九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局属处(室)、中心名义对外发布新闻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相背离的言论。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发布;凡涉及内部信息未经报审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闻宣传,不包括已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通知、公告等政务信息和科普类信息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 闻 发 布 审 批 单
拟发布主题 | |
拟发布时间 | |
发布形式 | □新闻发布、通气会 □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接受记者单独采访 □发布新闻通稿 □通过官方网站发布 □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 □其他 |
主办处室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新闻宣传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主办处(室)、中心经办人: 电话:
办公室经办人: 电话:
附表2
新 闻 采 访 受 理 单
年 月 日 第 号
采访单位 | 被采访单位 | ||
采 访 人 姓 名 | 采 访 人 电 话 | ||
记者身份 核实情况 | 拟采访时间 | ||
采 访 内 容 | |||
办 公 室 意 见 | |||
被采访单位 意 见 | |||
局 领 导 审 批 |
办公室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