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2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和银保监局出台了我区《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通过优化调整全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基本医保保基本、大病保险救大病、医疗救助托底线”的三重保障制度常态化平稳过渡,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进行全面部署,锚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力攻克深度贫困堡垒,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此同时,宁夏也和全国同步实现全部贫困县脱贫摘帽,全区62.4万贫困人口历史性地告别了绝对贫困,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脱贫攻坚期的宁夏医疗保障工作通过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建立动态参保机制,实现了应保尽保;采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阶段性特殊兜底政策等一系列综合保障措施,贫困人口住院综合保障比例达90%;充分发挥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防贫减贫的重要作用,为夺取脱贫攻坚战伟大胜利奠定坚实的保障基础。

梦想接力,奋斗接续。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把脱贫摘帽作为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七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就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安排部署,宁夏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各项医保扶贫政策实效,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相关配套措施,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建立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保障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明确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在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实施意见》提出了3方面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医疗保障标准,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三、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4方面的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聚焦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政策衔接,从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规范医疗救助资金归口管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持续加大过度保障治理等3方面细化了政策措施。一是优化调整参保缴费政策。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定额资助;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逐渐退出,2025年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新的资助参保政策统一从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开展时执行,资助标准随每年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适时调整。二是统一规范医疗救助筹资渠道。现有的健康扶贫政策筹资渠道主要是医疗救助资金、省区级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扶贫保资金,下一步资金渠道需统一整合为医疗救助一个归口。同时拓展医疗救助的筹资来源,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整体上更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障资金的绩效。是分类调整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四是清理过度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全面清理我区医疗保障扶贫领域的过度保障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四、有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5个方面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安排

《实施意见》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合力防范返贫致贫风险。

一是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县乡两级政府参保动员主体要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二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规范基本医保门诊大病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起付线降低至3千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在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含孤儿)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千元及以上的救助对象,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五是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第一,动态纳入救助对象。已脱贫人口和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中发生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人员确定为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第二,稳步提高救助标准。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年度累计超过5千元起付线及以上的剩余合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

五、提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4项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围绕医保综合管理和医疗服务供给利用,从强服务、降成本、促进合理就医和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整体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一是通过提升农村经办服务管理能力,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二是综合施措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三是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四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此外,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运行监测等三方面明确了工作部署,并要求各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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