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28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为推动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我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使各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意见内容,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从制度层面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经充分征求、合理吸纳区直相关单位、有关医药企业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9月,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明确采购范围、完善采购规则、落实配套政策、健全运行机制、保障供应使用、强化组织保障七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第二部分,明确采购范围。从纳入带量采购的药品、申报企业条件和参加的医药机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明确。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按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要求执行;对未通过评审药品积极纳入省级带量采购。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原则上全区所有公立和驻宁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第三部分,明确采购规则。从合理确定采购量、完善竞争规则、优化中选规则、严格协议管理四方面对采购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真实准确填报预采购量,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采购使用应严格遵循协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四部分,完善配套政策。主要从改进结算方式、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完善激励机制3个层面,提出了推进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带量采购的配套政策。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不少于30%的比例,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药款。预付货款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保基金中冲抵预付金,在一个采购年度内全部收回,卫生健康部门将公立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医疗保障部门将定点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纳入协议管理。

第五部分,健全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健全联盟采购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健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带量采购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指导、监督、监测药品使用。所有参与带量采购的单位均应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

第六部分,保障供应使用。在加强质量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从做好供应配送、确保优先使用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考核依据。明确医疗行业主管部门、药品质量监管部门、采购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和医疗机构职责。

第七部分,强化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配合、做好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组织保障的意见。

上一篇: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图解

下一篇: 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