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有关任务部署,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义和过程
一是稳定筹资标准,减轻群众缴费负担。2025年9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明确,继续加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2025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在合理测算基金支出需求,确保基金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可维持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结合我区实际,2026年我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国家明确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确定,有力减轻了群众参保负担。
二是持续开展资助,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始终聚焦“困中之困”“难中之难”等群体,按照2025年度资助保障水平,2026年继续对特困、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员、残疾人、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政府全额或定额补助个人缴费,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是落实长效机制,推动参保扩面提质增效。健全参保缴费长效机制,落实居民医保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对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政策,规范缴费时限及待遇设置。持续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派驻巡查代表,设置医保监督服务窗口,建立稽核队伍,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稳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基于以上背景,为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障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作用,我们起草了《通知》,在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同意的基础上予以会签发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合理稳定筹资标准,明确202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0元/人/年;二是规范缴费时限及待遇设置,明确2026年度集中缴费期原则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设置补缴期及待遇等待期;三是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执行城乡居民参保长效机制,落实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与上年度资助参保政策保持一致;四是切实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健全大病保险管理机制,建立稽核队伍,加强大病保险基金监管、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五是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参保扩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