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依据《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二、制定原则
针对当前我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立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统筹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明确了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促进全区长期护理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强调规范管理。对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确定、运行管理、经办服务、动态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注重实际操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长护机构确定、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在总则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和通知,《实施细则》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及各级医保部门职责。
第二部分,在长护机构确定方面,《实施细则》从规划定点机构资源配置,到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再到签订协议及分支机构管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机制。
第三部分,在机构运行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赋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权利的同时,明确其在服务提供、遵守法规政策、数据管理、价格规范、基金使用自查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部分,在经办服务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经办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包括掌握机构运行情况、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考核机构协议履行等,确保为参保人员和定点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部分,在机构动态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中止、解除等情况作出规定,及时处理机构变化情况,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部分,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机构违约行为按协议处理,同时拓宽监督途径,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实施日期,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长护服务内容、审查具体流程、经办机构具体工作等进行了细化,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提供了工作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