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征求《关于规范呼吸系统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02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经测算、专家论证等程序,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等11类(详见附件)立项指南,拟新设立项目1037项、停用3572项。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12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nxyjzc@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注明联系方式;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发送PDF和Word版本),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宁,联系电话:0951-5166041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呼吸系统1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五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区疝、甲乳、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美容整形、心血管、神经系统、耳鼻喉、物理治疗、眼科1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呼吸耳鼻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设立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74项(详见附件1、2)。

(二)新设立呼吸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88项(详见附件34)。

(三)新设立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68项(详见附件56)。

(四)新设立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5项(详见附件78)。

(五)新设立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1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5项(详见附件910)。

(六)新设立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324项(详见附件1112)。

(七)新设立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9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1项(详见附件1314)。

(八)新设立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27项(详见附件1516)。

(九)新设立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24项(详见附件1718)。

(十)新设立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60项(详见附件1920)。

(十一)新设立眼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56项(详见附件2122)。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本通知所定价格为自治区管理三甲医院最高限价,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

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自治区中医研究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自治区医保局将制定新旧版本过渡期间监测评估考核方案,视各专科三甲医院考核情况,确定逐步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

二、统一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实行按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五市医疗保障局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除另有规定外,地市制定最高限价应与自治区制定的A类价格保持10%及以上价差,具体比例应结合历史价格水平科学确定,避免价格水平大幅波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基金安全可控。

(二)做好与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相衔接。五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5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04号)中规定的总量、路径和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各类价格项目落地方案。五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方案后,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五市医保局制定辖区价格政策,按照B类、C类、C类下浮10%的管理办法执行,辖区公立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辖区B类、C类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各地市未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的,在新版价格项目落地时及时修正。

(四)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上传工作。五市医保局应在新版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五市医保局上传新版价格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代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严禁以新技术名义实施过度医疗。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自治区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调整后各地市同步跟进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附件.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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