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经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我局拟定19项新开展项目价格,形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9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951-5166043。
电子邮箱:nxyjzc@163.com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开展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五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技术在临床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部分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展项目核准情况
(一)核准护理、中医等新开展价格项目17项。本通知所定价格为自治区管理三甲医院最高限价,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自治区中医研究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附件1)。
(二)核准2项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核准经皮动脉栓塞术、经皮血管瘤腔内药物灌注术2项项目B类价格(附件2),为自治区中医研究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最高限价。
二、工作要求和执行时间
各地市医保部门要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项目价格。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妥善应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国家新版指南落地,可涵盖本次制定新增项目的,将按照新版价格项目规范同步停用涉及项目,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