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 立法任务推进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7-15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制定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由基金监管处牵头组织开展,办公室、监控中心相关处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安排

根据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反复研究修改立法草案稿。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9日)。

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医保局各处室任务分工。

任务分工:办公室负责

(二)草案第一次修改工作阶段(7月22日-8月13日)

1.与司法厅共同完成草案第一次修改工作。

时间:7月22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牵头,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2.制定立法调研通知(初稿),经征求司法厅意见后,通知调研地做好立法调研相关工作。

时间:7月15日-22日

任务分工:监控中心负责制定、下发调研通知,基金监管处、办公室配合。

3.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在全区五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方式完成。

时间:8月2日-13日

任务分工:监控中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基金监管处、办公室配合。

(三)草案第二次修改工作阶段(8月18日-9月1日)

1.根据书面及调研征求的意见,完成草案第二次修改。

时间:8月18日-20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牵头,办公室、监控中心配合。

2.根据第二次修改情况,制定完善立法指引。

时间:8月23、24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办公室配合。

3.修改后的草案和立法指引提请医保、司法各自分管领导修改及审示;

时间:8月25日—9月1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

(四)草案第三次修改工作阶段(9月2日-9月10日)

1.根据医保、司法各自分管领导各意见完成草案第三次修改,并准备部门座谈会。

时间:9月2、3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草案修改,监控中心负责印发座谈会通知。

2.召开部门立法座谈会,邀请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时间:9月9日

任务分工:监控中心负责会议组织,基金监管处、办公室配合。

3.在司法厅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医疗保障基金方面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时间:9月10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办公室、监控中心分别安排人员参加。

(四)草案第四次修改工作阶段(9月22日-8月13日)

1.根据部门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情况,完成草案第四次修改。

时间:9月16、17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牵头,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2.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意见并反馈自治区司法厅。

时间:9月20日-24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

(五)提交审议阶段(10月8日-11月1日)

1.司法厅、医保局分别向各自分管副主席汇报草案修改情况,并根据分管副主席的批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需要向分管副主席写专报请示)。

时间:10月8日-11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

2.司法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并将草案文本、审查说明、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同医疗保障局做好上政府常务会前印刷厂排版、校对工作。

时间:待分管副主席批示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3.根据政府常务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做好校对和刊印工作。

时间:待定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办法》立法工作是我区基金监管工作的一件大事,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按照任务推进要求,广泛了解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和汇总相关资料,认真梳理总结当前基金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切实做好《办法》制定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配合参与,强化工作纪律。在《办法》立法工作中,各处室、中心积极配合,在人员参与和工作组织方面给予充足保障。参与立法制定工作的处室和个人,在立法制定过程中要强化纪律观念,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立法工作相关意见及情况。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立法任务推进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立法任务推进表

 


时间节点

主要任务

责任部门

1

7月9日

向政府报送草案及其说明,并将草案文本、参考资料(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司法厅。

医保局负责。

2

7月9日

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建立微信群、通讯录,确定医保局、司法厅的承办人。

司法厅负责。

3

7月15、16日

在司法厅与医保局共同完成草案第一次修改工作。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4

7月21、22、23日

成立立法调研小组、制定立法调研方案,通知调研地做好立法调研相关工作。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5


通过宁夏法制信息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司法厅负责。

6


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政协,自治区有关部门,工商联、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类协会等的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7日)。

司法厅负责。

7

7月26日—30日

间隔一周,用于被征求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8

8月2日—8月13日

用两周时间,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在全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完成。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9

8月16、17日

梳理书面征求意见、调研意见,提出拟修改建议。

司法厅负责。

10

8月18、19、20日

根据书面征求意见、调研意见,在司法厅与医保局完成草案第二次修改。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11

8月23、24日

根据第二次修改情况,完善立法指引,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和立法指引提请各自分管领导审示;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12

8月25日—9月1日

间隔一周,用于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13

9月2、3日

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完成草案第三次修改,并准备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司法厅内部审稿会。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14

9月9日

召开部门立法座谈会,邀请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15

9月10日

在司法厅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医疗保障基金方面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16

9月13日

在司法厅召开内部审稿会,司法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司法厅负责,医保局配合。

17

9月14日、15日

梳理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司法厅内部审稿会意见,提出拟修改意见。

司法厅负责。

18

9月16、17日

根据部门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完成草案第四次修改。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19

9月20—24日

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并再次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以及五个设区的市意见。

医保局负责征求国家医保局意见,其他部门意见由司法厅负责。

20

9月27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各单位再次征求意见情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发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进行会签(需要各单位一把手进行会签)。

司法厅负责。

21

10月8日

报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草案。

司法厅负责。

22

10月11日

 

司法厅、医保局分别向各自分管副主席汇报草案修改情况,并根据分管副主席的批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需要向分管副主席写专报请示)。

医保局、司法厅各自负责。

23

待分管副主席批示

司法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并将草案文本、审查说明、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同医疗保障局做好上政府常务会前印刷厂排版、校对工作。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24


根据政府常务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做好校对和刊印工作。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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