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制定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由基金监管处牵头组织开展,办公室、监控中心相关处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安排
根据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反复研究修改立法草案稿。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9日)。
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医保局各处室任务分工。
任务分工:办公室负责
(二)草案第一次修改工作阶段(7月22日-8月13日)
1.与司法厅共同完成草案第一次修改工作。
时间:7月22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牵头,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2.制定立法调研通知(初稿),经征求司法厅意见后,通知调研地做好立法调研相关工作。
时间:7月15日-22日
任务分工:监控中心负责制定、下发调研通知,基金监管处、办公室配合。
3.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在全区五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方式完成。
时间:8月2日-13日
任务分工:监控中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基金监管处、办公室配合。
(三)草案第二次修改工作阶段(8月18日-9月1日)
1.根据书面及调研征求的意见,完成草案第二次修改。
时间:8月18日-20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牵头,办公室、监控中心配合。
2.根据第二次修改情况,制定完善立法指引。
时间:8月23、24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办公室配合。
3.修改后的草案和立法指引提请医保、司法各自分管领导修改及审示;
时间:8月25日—9月1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
(四)草案第三次修改工作阶段(9月2日-9月10日)
1.根据医保、司法各自分管领导各意见完成草案第三次修改,并准备部门座谈会。
时间:9月2、3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草案修改,监控中心负责印发座谈会通知。
2.召开部门立法座谈会,邀请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时间:9月9日
任务分工:监控中心负责会议组织,基金监管处、办公室配合。
3.在司法厅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医疗保障基金方面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时间:9月10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办公室、监控中心分别安排人员参加。
(四)草案第四次修改工作阶段(9月22日-8月13日)
1.根据部门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情况,完成草案第四次修改。
时间:9月16、17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牵头,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2.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意见并反馈自治区司法厅。
时间:9月20日-24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
(五)提交审议阶段(10月8日-11月1日)
1.司法厅、医保局分别向各自分管副主席汇报草案修改情况,并根据分管副主席的批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需要向分管副主席写专报请示)。
时间:10月8日-11日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
2.司法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并将草案文本、审查说明、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同医疗保障局做好上政府常务会前印刷厂排版、校对工作。
时间:待分管副主席批示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3.根据政府常务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做好校对和刊印工作。
时间:待定
任务分工:基金监管处负责,监控中心、办公室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办法》立法工作是我区基金监管工作的一件大事,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按照任务推进要求,广泛了解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和汇总相关资料,认真梳理总结当前基金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切实做好《办法》制定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配合参与,强化工作纪律。在《办法》立法工作中,各处室、中心积极配合,在人员参与和工作组织方面给予充足保障。参与立法制定工作的处室和个人,在立法制定过程中要强化纪律观念,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立法工作相关意见及情况。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立法任务推进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立法任务推进表
时间节点 | 主要任务 | 责任部门 | |
1 | 7月9日 | 向政府报送草案及其说明,并将草案文本、参考资料(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司法厅。 | 医保局负责。 |
2 | 7月9日 | 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建立微信群、通讯录,确定医保局、司法厅的承办人。 | 司法厅负责。 |
3 | 7月15、16日 | 在司法厅与医保局共同完成草案第一次修改工作。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4 | 7月21、22、23日 | 成立立法调研小组、制定立法调研方案,通知调研地做好立法调研相关工作。 |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
5 | 通过宁夏法制信息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 司法厅负责。 | |
6 | 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政协,自治区有关部门,工商联、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类协会等的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7日)。 | 司法厅负责。 | |
7 | 7月26日—30日 | 间隔一周,用于被征求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 |
8 | 8月2日—8月13日 | 用两周时间,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在全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完成。 |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
9 | 8月16、17日 | 梳理书面征求意见、调研意见,提出拟修改建议。 | 司法厅负责。 |
10 | 8月18、19、20日 | 根据书面征求意见、调研意见,在司法厅与医保局完成草案第二次修改。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11 | 8月23、24日 | 根据第二次修改情况,完善立法指引,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和立法指引提请各自分管领导审示; |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
12 | 8月25日—9月1日 | 间隔一周,用于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 | 司法厅、医保局各自负责。 |
13 | 9月2、3日 | 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完成草案第三次修改,并准备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司法厅内部审稿会。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14 | 9月9日 | 召开部门立法座谈会,邀请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15 | 9月10日 | 在司法厅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医疗保障基金方面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16 | 9月13日 | 在司法厅召开内部审稿会,司法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 司法厅负责,医保局配合。 |
17 | 9月14日、15日 | 梳理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司法厅内部审稿会意见,提出拟修改意见。 | 司法厅负责。 |
18 | 9月16、17日 | 根据部门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完成草案第四次修改。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19 | 9月20—24日 | 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并再次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以及五个设区的市意见。 | 医保局负责征求国家医保局意见,其他部门意见由司法厅负责。 |
20 | 9月27日 |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各单位再次征求意见情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发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等部门进行会签(需要各单位一把手进行会签)。 | 司法厅负责。 |
21 | 10月8日 | 报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草案。 | 司法厅负责。 |
22 | 10月11日
| 司法厅、医保局分别向各自分管副主席汇报草案修改情况,并根据分管副主席的批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需要向分管副主席写专报请示)。 | 医保局、司法厅各自负责。 |
23 | 待分管副主席批示 | 司法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并将草案文本、审查说明、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同医疗保障局做好上政府常务会前印刷厂排版、校对工作。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
24 | 根据政府常务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做好校对和刊印工作。 | 司法厅、医保局共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