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公安局(分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各地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确保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
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详见附件1)所列行为,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区欺诈骗保金额在三千元及以上,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
(一)移送办理。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应确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移送材料。移送案件应当附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详见附件2),并附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详见附件3)、涉案物品清单及有关书证、物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三)接受立案。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详见附件4)上签字。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通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
(一)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协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医疗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医保信息、佐证材料和政策依据等;对案件移送和查处过程中,发现可能逃匿、转移资金和销毁证据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办力度,及时追缴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退回医保基金专户,对幕后组织操纵者、骨干成员、职业收卡人、职业贩药者要坚持依法从严处罚,对社会危害不大、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理,对认罪认罚的医务人员、患者依法从宽处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等手段,分析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及时发现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并依职权组织核查。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共享。
(三)健全案件管理和查处报告制度。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移送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实行移送案件台账管理,对案件受理、调查、移送等实行全过程记录,结案后及时进行立卷归档管理。要健全移送案件查办报告制度,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完善单位和个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信息记录和应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地市级医疗保障、公安机关应当对所辖区域医疗保障行政、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四)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全力破案攻坚,将查办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考核,狠抓工作落实。要做好案件移送、接受、立案、查处等各环节的衔接,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二)实行挂牌督办。自治区公安厅、医保局针对大案要案移交公安机关的查处实行“双挂牌”督办。对国家公安部、医保局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加强案件督导、通报。各地公安机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组建专班办理,确保如期完成。对于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提请公安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作出调整。挂牌督办案件不能如期完成的,国家和自治区均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曝光。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通过网络、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等形式,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健全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要加大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附件:1.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案件调查报告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一)医保经办机构。主要情形: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其他犯罪行为。
(二)定点医药机构。主要情形: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住院、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2.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耗材,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盗刷医保凭证非法获利。
3.其他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三)参保个人。主要情形:
1.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下列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犯罪行为。
(四)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的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医保案移字〔 〕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卷 册 页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移送书一式三份,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案件调查报告
承办单位: 一、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等。 (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 |
二、案件调查经过 案件来源: 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举报人相关信息等),初步查证的事实与证据等。 违法事实与证据: 被调查对象违法事实的具体行为,违法违规证据证明等。 办案程序和结果: 行政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执法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处理等执法相关情况。 被调查对象意见: 被调查人是否承认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以及态度、整改等情况。 |
案件处理建议: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然后根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进行准确的定性,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承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1.来访来信举报材料;2.涉案物品清单;3.其他证据材料(病史、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附件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医疗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医保案移字〔 〕 号) 案件。
案卷 册 页。
有关文书和证据: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上一篇: 兴庆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权威最新解答——基金监管宣传视频
下一篇: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