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男,33岁,自由职业;其母王某某,57岁,经委善后办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2017年12月22日举报人刘某某通过电话实名举报王某某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刘某某叙述其父与被举报人王某某为一起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及受害人,2017年刘某某父亲(后简称肇事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将王某某撞倒,经江源区交警部门调解后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事后刘某某发现王某某在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了意外伤害登记,申请医保基金报销。接到举报后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稽核科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单位领导责成稽核科与监督科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协同白山市江源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先后到江源区交警部门、王某某就医医院调查相关情况。在江源区交警部门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肇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13时20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将王某某撞倒,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共同在2017年6月5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由肇事人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在江源区便民医院、江源区第一人民医院调取病历,核查发现王某某在江源区便民医院治疗过程中记载“经主治医生查房记录中,患者拒绝手术治疗(2017年5月12日10:00),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2017年5月14日10:00)”;查阅王某某江源区第一人民医院病历中发现,王某某于2017年5月13日办理住院。结合王某某儿子麦某在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王某某“双腿骨质增生、行动不便、造成摔伤”为由进行意外伤害登记,谎报无责任方,以骑车摔倒为由于2017年5月13日办理住院治疗进入医保报销。麦某及其母亲王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否认有责任方并通过基金报销15444.54元,认定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据调查情况形成《王某某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卷》于2018年5月18日在江源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并移送报案材料。2018年5月23日,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第三人负担的支出,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追回涉案基金15444.54元。2018年5月25日案件嫌疑人麦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起诉,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目前,麦某及其母亲王某某对此案处理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