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我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 组织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区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通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 组织拟订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 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 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技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
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 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 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 职能转变。医保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全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 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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