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2-09-16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为副级。

第三条  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我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区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通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区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组织拟订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技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

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 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 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 职能转变。医保局进一步完善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全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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