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办发〔2022〕11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局各处(室)、中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对本级权力清单及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自治区编办审核同意,依法新增权力事项8项、调整1项。调整后,我局权力事项共24项,其中:行政处罚10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类别4项。
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本级权力清单及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及时规范完善本级权力清单。
附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本级权力清单及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2022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本级权力清单及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2022版)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 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 0247001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重大的社保(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 0247002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重大的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骗取医疗保险的行政处罚。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骗取医疗保险的行政处罚。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内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骗取医疗保险的行政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 0247003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 自治区 | 负责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 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区属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设区的市 | 按照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统筹地管理 原则,对社会保险关系属于 本辖区的缴费单位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 ||||||||
县级 | 按照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统筹地管理 原则,对社会保险关系属于 本辖区的缴费单位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等情形的处罚(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 | 0247004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负责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 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属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设区的市 | 按照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统筹地管理 原则,对社会保险关系属于 本辖区的缴费单位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 ||||||||
县级 | 按照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统筹地管理 原则,对社会保险关系属于 本辖区的缴费单位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缴费单位迟延缴 费,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 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0247005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国务院令 第 259 号)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负责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 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区属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 罚。 | ||
设区的市 | 按照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统筹地管理 原则,对社会保险关系属于 本辖区的缴费单位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 ||||||||
县级 | 按照社会保险(仅指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统筹地管理 原则,对社会保险关系属于 本辖区的缴费单位的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47006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性质严重的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内个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47007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内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疗、医药机构违法违规操作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处罚 | 0247008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处罚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处罚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对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处罚 | 0247009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重大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由其他类别“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1011014000)改为行政处罚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0208064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重大的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内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
11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 | 0347001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 自治区 | 负责跨区域、重大的社会保险(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该强制措施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该强制措施。 |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该强制措施。 | ||||||||
12 | 行政给付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0547001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 | 设区的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社会 保险(仅指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 |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社会 保险(仅指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 | ||||||||
13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 0508004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条第一款 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 ||
14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 | 0647001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 自治区 | 负责全区的社会保险(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15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0647002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部门规章】《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16 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 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 自治区 | 负责全区的社会保险(仅指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稽核 检查工作。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 险(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稽核检查工作。 |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 险(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稽核检查工作。 | ||||||||
16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0647003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 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自治区 | 负责建立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并实施监测调查。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负责建立本区域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并实施监测调查。 | ||||||||
县级 | 落实执行自治区、市级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并实施监测 | ||||||||
17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0647004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 自治区 | 负责全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
18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0647005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自治区 | 负责全区、跨区域的监督检查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跨区域的监督检查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跨区域的监督检查 | ||||||||
19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0647006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法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行政法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对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机构、人员以及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集中采购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规范性文件】《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医保发〔2020〕35号) 二、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34号) | 自治区 | 负责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列入 | |
设区的市 | 负责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
县级 | 负责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
20 | 行政检查 |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 | 0608002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审核、诊疗、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自治区 | 检查医疗救助基金 | ||
设区的市 | 检查医疗救助基金 | ||||||||
县级 | 检查医疗救助基金 | ||||||||
21 | 其他类别 | 政府定价(医疗服务项目定价) | 1047001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 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 年) 第十四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 重要公用事业;(二)重要公益性服务;(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的商品和服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和权限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 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 | 自治区 |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三级甲 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 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政府定 价。 | ||
设区的市 |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辖区内 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 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
22 | 其他类别 | 社会保险 登记、申报核定 (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 | 1047002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 | 设区的市 | 缴费单位应向社保(仅指医 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统 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 | ||
县级 | 缴费单位应向社保(仅指医 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统 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 | ||||||||
23 | 其他类别 |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1047003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 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设区的市 | 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保 (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关系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 | ||
县级 | 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保 (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关系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 | ||||||||
24 | 其他类别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1047004000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 自治区 | 在全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增加 | |
设区的市 | 在本辖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
县级 | 遵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