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试行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从2020年开始,将之前的“一制三档”缴费模式改革为“一制一档”,进一步完善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为适应新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结合我区实际,在经过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11月组织起草了《规程》(征求意见稿),通过多种方式共征集修改意见61条,经过6个月的修改完善和规范性文件审核流程,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重点体现规范统一。《规程》对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相关参保登记、资金筹集、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金管理与会议核算、稽核与督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内容逐项制定具体操作规范,通过制度建设的精细化管理,统一、规范、优化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了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要求,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重点体现便民高效。对业务流程全面梳理优化,取消不必要的签字、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繁琐环节和手续,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居民参保、关系转移等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对已实现自治区级信息共享和特殊困难人员,不再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认定等就医管理,明确参保人员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可在自治区内自主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签约就医,每年2、4季度可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约;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同城化结算待遇,不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手续。
重点体现管理监督。明确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明确全区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全区为一个统筹地区,各地级市为分统筹地区,分统筹地区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自治区级执行统筹调剂金制度;加强稽核监督,依法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规程》目前为试行,将结合未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全区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开展提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