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15号提案 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5-20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张静虹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几点意见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我区“互联网+医疗健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

(一)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是指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范围和途径来看,目前,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远程医疗服务和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是依托实体医院,由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以及利用可穿戴设备,远程实时监测、管理分析患者相关指标等情况。

互联网医院诊疗方面,分两个类别,一是实体医院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各公立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功能APP等途径推行门诊、床位和大型设备检查的精准预约,实现智能分诊、在线问诊、结果查询、实时结算、诊间结算、线上支付等全流程服务。这些服务由过去患者到医院就诊变为在线上操作,基本不产生额外费用。二是社会力量办互联网医院,如好大夫在线等非公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并印制本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手册》,并在提供服务的网站或APP软件中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阅。目前开展的主要项目有:远程专家门诊收费项目、电子处方收费项目、图文问诊费用、电话问诊项目、私人医生服务等。

 (二)远程医疗服务方面,2017年,我区结合全区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功能建设情况,印发《宁夏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作为宁夏远程医疗的收费依据,分两个层面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是区外省际医院会诊收费政策。由于我区地处西北,属于医疗服务水平欠发达地区,在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过程中多为邀请方,无议价权,价格主要由受邀方确定。同时,各地区以及不同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价格标准不一,在2017年制定远程诊疗项目中已明确区外省际医院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据了解,全国各省的省际间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均执行市场调节价。二是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根据受邀医院级别对照进行:远程会诊、远程咨询门诊根据受邀医院和受邀医师职称进行分类收费;对远程静态心电图诊断、远程动态电生理诊断、远程静态影像诊断、远程动态医学影像以及远程手术方案制定等,根据受邀医院级别制定指导价格。

2019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多次实地调研、开展座谈等形式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专题研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邀请部门相关处室、银川市卫健委、医保局、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等单位座谈,共同探讨完善我区相关价格政策的工作思路。

近期,国家医疗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待国家医疗局出台正式意见后,我区将结合宁夏实际,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出台我区相关办法,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价格政策。

二、医保支付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规划(2019年-202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我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46号)要求,2019年2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29号),明确将自治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中远程会诊和远程中医辩证论治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请远程会诊前应首先实施院内会诊,远程会诊服务项目仅限于住院支付,原则上每个住院周期支付一次费用,支付比例为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不含加收费用),参保患者或家属单方面要求提请的远程会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远程会诊服务应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通知于2019年4月1日起已正式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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